標題: 宜昌农行前行长操作土地抵押掩盖1300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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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农行前行长操作土地抵押掩盖1300万贷款
宜昌农行前行长操作土地抵押掩盖1300万贷款
时代周报记者 姚海鹰 郑岚予 发自武汉 2011年09月01日
宜昌1.2亿黄金地块半价贱卖
这是一个“反客为主”—通过银行抵押骗取国有资产的灰色故事。
一块原属宜昌市政府支持新华社三峡支社修建“三峡新闻中心服务三峡建设”的黄金地块,却被用以充当了15笔共计1300万元银行违法贷款的抵押物。更为诡秘的是,当前价值1.2亿元的土地,在作为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却被以5900万元,明显低于市值至少6000万元的价格贱卖给了一家民营公司。而土地的真正主人新华社三峡支社,却仅从中获得1000万元的补偿。
对此,宜昌一位知情官员颇感痛心:“这是罗清泉任宜昌市委书记时支持国家通讯社的办公用地,不料却被搞成现在这个局面。”外界鲜有人知,导致该事件的始作俑者正是农行宜昌分行前行长张廷竹。
时代周报记者历经2周艰难采访,终于厘清了整个事件的脉络:张廷竹先用自己的私人公司(福达公司)出面,以“联合开发”之名从新华社三峡支社手中骗取该地。接着,又用该地为自己违法发放的15笔总计1291万元的贷款提供“银行抵押担保”,而事实上,获得1291万元违法贷款的3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正是张廷竹本人。针对上述瞒天过海的行径,新华社三峡支社于2002年提起诉讼,宜昌法院于2004年终审判决“土地抵押”无效,将该宗土地返还给新华社三峡支社。事件至此,按说应该平息。
但2009年初,事情再次峰回路转,因上述“1291万元”违法贷款的债权已作为“银行不良资产” 被当事银行转让给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由此,在多方的博弈之下,该宗土地又戏剧般地重新回到了被张廷竹控制的福达公司手中。也正因此,才最终导致了2011年8月初,价值1.2亿元的土地以5900万元被贱卖,以及偷逃国家税款3800多万元等一连串匪夷所思的违规事实发生。一位谙熟该宗土地争夺全过程的法律界人士认为,从始至终,总有一股神秘力量左右其中:“我们不能肯定完全是张廷竹在背后操纵,但他明显触犯了刑律却至今逍遥法外,是不争的事实。”
时代周报记者获悉,因该案在湖北司法界引起震动,在相关涉案方的再三申请下,宜昌地方法院已定于9月7日举行公开听证会。
“这次听证将决定这宗土地的最终去向”,8月31日,宜昌市中院一关键岗位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肯定表示。
福达开发新华城的醉翁之意
8月29日,宜昌市东山开发区主转盘西南面,“康龙家俬城”门前车马喧嚣。
记者眼前的这块家俬城所占地块,位于宜昌市核心闹市区黄金地段,西临深圳路,东临城东大道,北靠西陵一路,面积15113平方米(约20亩),当前市值至少1.2亿元以上。但这也是一块名副其实的是非之地。
该地的最初主人,是大名鼎鼎的新华社三峡支社。
1992年底,新华社三峡支社向宜昌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欲在市中心地段建三峡新闻中心,宜昌市政府将位于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块土地协议出让给三峡支社。该地块编号为宜市国用(93)字第100201047号,土地证编号为“宜市国用(93)第00011号”,位于西陵一路与深圳路交会处的黄金地段,门牌编号为西陵一路94号(下称“94号地块” ),面积15113平方米,使用年限50年,用途为:修建三峡新闻中心写字楼,服务三峡建设。
据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知情者介绍,当初新华社三峡支社本该为该宗地支付400多万元出让金,但在政府的减免政策下,仅以260万元就获得了该地。
拿到土地后,因缺乏建设资金,新华社三峡支社不得不对外寻求合作伙伴。彼时,时任农行宜昌分行行长的张廷竹走上前台,从此,该宗土地进入了多事之秋。
记者辗转查证,1995年3月,时任农行宜昌分行行长的张廷竹,指使其兄张廷锦与张廷竹前妻的弟弟吴敏,以一个没有注册、登记名为“宜昌福达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福达公司)的名义,私刻公章,与新华社三峡支社签署了《联合开发新华城》的协议。
协议约定,福达公司出资5000万元打造“新华城”,三峡支社提供94号地块,新华城建成后,福达公司需向新华社三峡支社提供3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并另行支付三峡支社600万元,余下所有楼层面积则均归福达公司所有。
而事实上,福达公司实为一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商贸公司,也从未涉及过地产项目,其注册资金仅80万元,毫不具备开发“新华城”的能力。
但张廷竹和福达公司的醉翁之意不在酒,从未想过要确实履行开发合同。
1995年6月,张廷竹以为方便福达公司开发为由,与新华社三峡支社签定补充协议,要求将94号地块过户到福达公司名下,心存戒备的新华社另在合同中加了一条明确约定:“不经新华社三峡支社同意,不能以该地作为抵押物。”
对此,新华社三峡支社方面向时代周报记者证实:“虽然当时这个条款没被放到土地登记档案里,但是出让合同却在档案里。”意即,这块转到福达公司名下的土地若是作为抵押物,只能以开发该地的名义进行。
然而,张廷竹却无视该规定,不仅把这块新华社用以建三峡新闻中心的土地拿来充当了银行抵押物,而且还涉及15笔金额高达1291万元的非法贷款。
事实上,时代周报记者调查发现,东山开发区出具的规划文件显示,6年间,福达公司根本没有申报过开发“新华城”的任何项目。
“甚至连开发的方案都从未向我们提交过”,东山开发区规划局一人士坦承。
土地为1300万非法贷款作抵押
正是在张廷竹的一手操纵下,该黄金宝地被作为银行贷款抵押至今,而张的一系列违法发放贷款、侵吞千万银行资金的行径也被遮盖至今。
时代周报记者经多方查证,1991年-1996年,张廷竹担任农行宜昌分行行长期间,可谓疯狂掠夺,其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工商资料显示,1993年5月,张廷竹前妻的弟弟吴敏注册成立宜昌猇亭福达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福达公司的兄弟公司),注册资金80万元来源于农行枝江支行猇亭营业所的担保。1994年8月,该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更换为张廷锦,其为张廷竹的胞兄,而张廷竹正是福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有了自己掌控的公司作为吸金平台后,张廷竹开始演绎他的“吸金术”。
从1994年到1996年短短两年间,张廷竹作为3家公司—福达公司、福兴公司、宜昌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司名义向宜昌农行的5个支行共分15次贷款的方式,累计贷款人民币1291万元。
具体为,以福达公司名义向该行信托投资公司贷款1笔100万元、东山开发区支行贷款3笔280万元、宜昌县支行贷款1笔50万元、伍家区支行贷款1笔40万元,当阳市农信联社贷款2笔412.1万元,合计8笔共1142.1万元。
此外,1996年1月,张廷竹辞职10天后,出任东方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于当月6个工作日内,获得信贷资金5笔计515万元,日均近100万元,1996年1月25日1天“贷款”2笔150万元,高达300万元。截至1996年6月28日短短4个月内,张廷竹以“福达公司”、东方公司名义从当阳市支行、草埠湖办事处贷款3笔164万元。
记者查阅农行三峡分行夷陵支行出具的贷款记录发现,张廷竹的贷款可谓畅通无阻,最多一周可贷出3次。仅1996年1月24、25日两天内,张掌控的福达公司便从银行贷款350万元,且无任何抵押担保,纯为信用贷款。
综上所述,从1994年10月8日到1996年6月28日期间,张廷竹以贷款为名,侵吞银行信贷资金17笔1821.1万元。除少量归还外,有确凿证据显示,还有15笔共计1291万元的无抵押贷款被张据为己有。
事实上,能让张廷竹顺利占据15笔共1291万元的违法贷款的道具,正是这宗土地。
1998年9月,由张廷竹控制的东方公司、福达公司与农行伍家支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正是以这块土地作为抵押物。就此,张廷竹的一系列违法贷款行为得以被掩盖。
据张廷竹事后向新华社三峡支社辩称:“我当时明确告知农行,要办这块地的抵押,必须经新华社同意,但农行认为土地证是福达公司的可以办抵押。”
如此这般后,三方签订了“农银伍抵借字98第47号合同”,贷款金额为1291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0年9月25日。
一银行内部人士透露,福达公司虽在1998年将上述土地抵押给了农业银行三峡分行伍家支行,但伍家支行并未真正因此发放贷款,该抵押的真正意图只是为了“以新华社三峡支社的土地所有权,来抵偿张廷竹曾骗取的15笔高达1291万元的银行贷款”。
对此,新华社三峡支社一直被蒙在鼓里,本属于新华社三峡支社的土地却成了张廷竹违法贷款1291万元的银行抵押物。
随后,张廷竹再次策划福达公司和东方公司合并,由福达公司出面承担1291万的银行债务。到1999年12月,张廷竹再次将该地出租给康龙公司经营“康龙家俬城”,合同约定年租金25万元,每年按3%递增收取。
然而,由于农行宜昌伍家区支行于2000年5月将1291万元债权作为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给了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由其出面主张抵押权,新华社三峡支社不得不被推上前台。
2002年9月,忍无可忍的新华社三峡支社对福达公司提起诉讼。
经宜昌中院终审后,责令福达公司把“94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新华社三峡支社。
土地重回福达手中
到此,有关该土地的所有权似已清晰,相关纠纷也看似完结,孰料波澜再起。该宗土地在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过程中,其所有权再次从新华社三峡支社滑落到福达公司手中。
2009年,该宗土地纠纷案再次出现惊天逆转。
当年12月25日,湖北省高院作出【2009】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52号民事判决,确定“长城资产武汉办事处有权以福达公司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的15123.5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为宜开国用(1995字第B9510020104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次判决是对宜昌中院【2003】宜民初字第182号判决的再审。
然而,早在2008年10月8日,宜昌中院已以【2008】宜中民再初字第1号裁定决定中止对182号判决所涉案件的诉讼。也就是说,宜昌中院以再审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尚处于中止状态,而省高院以再审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却早已结案。2010年4月30日,宜昌市三峡坝区法院依据177-2号裁定,为了保护银行贷款资产不受损失,直接查封了该地。这意味着,新华社三峡支社也丧失了对该地的控制权。对此,具体下达该裁定的宜昌三峡坝区法院的承办法官—执行庭庭长兰昌国声称,如此裁定并非该院和本人意图,实乃“有压力”所为。
兰昌国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这个案子是上级交办的,作为坝区法院不好拒绝。”
兰昌国还坦承“在和副院长朱少华下达该裁定书时,我们还来不及看该案的案卷”。而且,面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的强势追偿,2010年6月8日,新华社三峡支社将“要求福达公司返还土地”的诉讼申请,提交给宜昌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要求撤诉。这一举动令外界匪夷所思。
“我猜测新华社三峡支社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是银行追偿,一方面也是宜昌政府出面协调”,知情律师向时代周报记者分析认为。但事实上,新华社三峡支社的撤诉,意味着放弃了对该地的所有权,将相关利益拱手让人。随后,2010年7月18日,宜昌三峡坝区法院正式裁定准许新华社三峡支社的撤诉申请。2011年6月27日,宜昌三峡坝区法院作出裁定:土地不过户给新华社三峡支社,新华社三峡支社就此失去了对该宗土地的所有权。宜昌中院下达裁定,依照由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东方公司、福达公司、新华社三峡支社和康龙公司的5方补充协议,把土地过户(变卖)给康龙公司。
该宗土地的变卖价格为5900万元,除民营公司康龙公司获得该地外,另4家公司中有3家瓜分了5900万元,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为3800万元、福达公司1100万元和新华社三峡支社1000万元。需特别指出的是,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所得3800万元用以抵消了东方公司在银行的贷款债务。简而言之,5家主体各取所需。时代周报记者了解,从宜昌中院下达裁定之日起,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在宜昌市土地局等部门的主导下,康龙公司与福达公司完成了土地交割,并办理了土地手续。知情人向时代周报记者披露:“这5900万元是明显贱卖,至少少卖了6000万元,而且是在没有缴纳任何税款的情况下。”
贱卖土地涉嫌偷税3800万
价值1.2亿元的土地缘何以5900万元匆匆贱卖?3800万元的应缴税款是如何免缴的?
首先,在现行土地交易政策和国有资产应公开处置的政策下,该宗土地过户到康龙公司手中时,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拍卖、公开交易。但实际上,该宗土地直接以5900万元的低价贱卖。
时代周报记者了解,当前在距该地块100米左右的宜昌亚太广场,其地块成交价为1.45亿元,由此推断,该地当前市值至少1.2亿元,其贱卖差价在6000万元以上。其次,即使是贱卖5900万元,也要缴纳相应的国家税款。
8月25日,宜昌市地税局一胡姓工作人员介绍说:“这块地现在卖价是5900万元,新华社三峡支社最初付出的土地出让金是260万元,照此计算,福达公司总共需缴营业税315.84万元、印花税2.95万元、土地增值税3293万元以及企业所得税221.25万元,总共3833.04万元的税款,但作为卖方的福达公司并没有缴这些税款。”
更为蹊跷的是,作为买方的康龙公司已缴纳了应缴的税金并获得了土地证。8月26日,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向时代周报记者解释“为何如此神速把土地过户给康龙公司”时,二楼的一位负责人的说法耐人寻味:“是上级部门要求做的,我们1个多月前接到了上面通知,就直接给康龙过户了。”
事实上,多方利益主体对5900万元出让价格的确立和分配均充满了玄机。时代周报记者查阅福达公司作为甲方与康龙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变卖转让协议》第二章双方约定,该土地使用权具体支付方式为:1.乙方支付人民币3800万元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用于清结省高院第52号判决的福达公司以该宗地抵押担保的东方公司所欠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债务本息。2.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给新华社三峡支社,用于清结甲方与三峡支社的债务。3.余款人民币1100万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而在时代周报记者查阅那份五方补充协议时发现了很别致的一句话:“康龙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在法院下达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康龙公司名下的裁定之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3800万元划付到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账户。”
一位业内律师对时代周报记者就此表示,“这样约定的前提,只能是已经知道法院将要作出裁定内容,并且连裁定日期也已经获悉”,该律师表示“案子看来水有点深”。
本案中不可思议的事情并非唯此一例,记者在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对外做证据的材料中发现了一份文件,该文件编号为【2010】鄂执监字第45号,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宜昌中院的发函。内容主要为由宜昌中院监督三峡坝区法院裁定将涉案土地转至福达公司名下,恢复福达公司宜开国用(1995)字第B9510020104号土地证登记。
上述律师对记者表示,不是应不应该有这份文件的问题,“而是这份文件本为法院内部发函,正常情况下当事人根本不应知道这份文件。”
此外,福达公司涉嫌偷漏国家税款的事实已引起税务稽查部门的注意。
据宜昌市地税局一工作人员介绍:“直到现在,作为买方的康龙公司已缴了契税、印花税和贴花税200多万,但卖方福达公司迟迟没缴税,这很反常,不可能卖方还迟缴。”
为此,记者找到宜昌市地税局东山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承办福达公司的税务专员薛某,问及福达公司的卖地缴税情况,薛某王顾左右而言他。
该局另一负责人则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针对外界举报福达公司涉嫌偷漏税的问题,目前已启动稽查程序,随后他以“采访需上级批准”为由拒绝采访。截至发稿前,记者获悉,由于本案引起各界震动,在涉案方的申请下,宜昌三峡坝区法院已定于9月7日举行公开听证会,时代周报记者将保持关注。

宜昌1.2亿元黄金地块半价贱卖案追踪 出局94号地 大都公司成唯一输家
来源:时代周报
2011年11月17日 01:35本报记者 彭岩锋 发自宜昌
在宜昌市中心,一幅15123平方米(约22亩)的土地的历史可谓“纠结”不堪—从1993年至今,几经转腾,曾被用于违法贷款,而今又涉嫌违规半价贱卖、国有资产流失等等。
11月11日下午,宜昌三峡坝区法院对这块地举行了“关于新华社三峡支社与宜昌猇亭福达贸易公司(以下简称&LSquo;福达公司’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回转一案信访听证会”。
宜昌三峡坝区法院“如临大敌”—拉起百米警戒线,数十名警察来回在院内巡逻,且大门紧闭。“这种场面难得一见。从法院的架势就可以看出,今天的听证会特别敏感。”一名知晓内情的当地官员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9月5日,时代周报曾刊发《宜昌农行前行长操作土地抵押掩盖1300万违法贷款 1.2亿黄金地块半价贱卖》一文。记者随后在经过长达两个多月的采访调查之后,进一步了解实情,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在多方利益博弈之下,曾经明确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公司”)在付出1500万元的代价取得该地使用权后,如今却被踢出局,未获得任何补偿,成为唯一的“输家”。
听证会前,大都公司股东之一的当事人郑雄根还希望能够获得一线生机;听证会后,他看到“还是一地鸡毛”。
“94号地块”沦为是非地
宜昌市中心的西陵一路与深圳路交会处,车水马龙。门牌编号为西陵一路94号的康龙家私城,门庭若市,生意好不兴隆。其所占的22亩土地本应是宜昌的黄金地段,却成为当地最大的“是非之地”。
1993年,宜昌市政府将“94号地块”出让给新华社三峡支社,用于修建三峡新闻中心写字楼。在政府的减免政策下,后者仅付出了260万元的代价。起初,三峡支社曾与黄石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达成了“联合开发”协议,后又不了了之。
1995年,“联合开发”转由福达公司承担。这家公司正是时任宜昌农行行长的张廷竹的私人公司。“合同的主体都不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因此联合开发为违法行为,两个合同为无效合同。”郑雄根告诉记者。
张在骗得该宗土地后,便开始玩转“左手换右手”的游戏—先是蒙蔽三峡支社,用该地为自己违法发放的15笔总计1291万元的贷款提供“银行抵押担保”,而贷款的3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是张廷竹。记者查证得知,在1996年1月24日当天,张便以该地为担保,在宜昌农行伍家区支行获两笔共计200万元的贷款。
但在双方协议中明文规定,“未经甲方(三峡支社)同意,不得将该土地用作任何抵押。”除此之外,1999年12月,张廷竹还将该地出租给康龙公司经营“康龙家私城”,合同约定年租金25万元,每年按3%递增收取。
福达公司在获得该地7年过后,从未开发。至今,康龙家私城仍未获得房产手续,还是违章建筑。2002年,三峡支社只好对福达公司提起诉讼。在宜昌中院作出〔2004〕宜民再中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之后,两者之间的协议宣告无效。三峡支社收回了土地使用权。
2004年,三峡支社随后将该地直接过户至大都公司名下。大都公司本想接手该地之后进行相关开发,却不料事情又突生变故。因在此之前的2000年5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汉办”)接手处理1291万元债权问题,并在2003年对福达公司和张廷竹的另一家公司东方物业公司提起诉讼。2004年,宜昌中院判决“抵押无效”,由东方物业公司偿还本息共约2000万元。两年过后,此判决一直都未得到执行。外界对长城汉办的态度也颇有疑问,“为何两年了,长城资产公司都不申请执行?”2006年,长城汉办反而对此案申请再审。
由此,“92号地块”的背后故事继续上演一幕幕更加离奇的故事。
土地归属权旁落
再审开始,土地的归属权变得让人疑惑。2008年10月8日,宜昌中院已以〔2008〕宜中民再初字第1号裁定决定中止对182号判决所涉案件的诉讼,这表明宜昌中院的再审一审程序已经中止。但是,2009年12月25日,湖北省高院作出[2009]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52号民事判决,确定“长城资产武汉办事处有权以福达公司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的15123.5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为宜开国用(1995字第B9510020104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完全有违程序,中院的再审一审都已经中止。如何能直接过渡到湖北省高院呢?” 一名湖北法律界人士对此表示质疑。
2010年4月30日,三峡坝区法院直接查封了该地。2010年6月8日,三峡支社将“要求福达公司返还土地”的诉讼申请,提交给宜昌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要求撤诉。这表明,三峡支社也直接放弃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将其拱手相让给福达公司。这也实在让人不解。
2011年6月16日,福达公司与康龙公司单独签署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变卖转让协议》,约定涉案土地变卖5900万元,3800万元归长城汉办,1000万元支付给三峡支社。剩余的1100万元为福达公司所有。该地价值不低于1.2亿元,仅以5900万元被处置,不仅明显遭到贱卖,还涉嫌偷逃税收3600多万元。10月11日,宜昌市地税局查明福达公司涉嫌逃税,已经向福达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补缴税款2800余万元。
随后,三峡坝区法院和宜昌中院分别作出执行裁定(2011年6月27日坝区法院〔2010〕三执字第159-3号、第159-4号、2011年7月1日宜昌中院〔2011〕宜中执字第00058号),将涉案土地直接过户至康龙公司名下。
至此,该地已为康龙公司所有。大都公司被直接扫地出门。
“2001年,三峡支社就想把这块地从福达手中收回来,主动找到我们要求合作。”郑雄根回忆说。双方在2001年6月签署了“联合开发合同”及《联合开发补充合同》(2003年3月26日)、《协议书》(2005年10月22日),约定大都公司为三峡支社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向福达公司“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大都公司投资开发(后改为大都公司为三峡支社另择地建设独立的办公楼),作为对价,94号地块转让给大都公司。
“我们为解决三峡支社与福达公司的债务,代付了300余万元。同时,投资880多万元,用自有土地为三峡支社建成1300多平方米的办公楼,总共为此付出了1500余万元。”大都公司的一名高管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2004年7月8日,三峡支社向当地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将该地直接转让给大都公司。
“三峡坝区法院在2011年6月27日,以〔2010〕三执字第159-3号、第159-4号执行裁定书要求注销大都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将其‘执行回转’给福达公司,注销大都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已经粗暴侵犯了我们的权益。”郑雄根面对旁落的土地使用权,显得十分落寞。
大都公司一直被“置身事外”
从2006年再审开始,这块土地归属权就成为了郑雄根的最大烦恼;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该地使用权更加让他感到困扰。
在听证会现场,郑雄根和其代理律师李刚的情绪都有些激动。“这次听证会来之不易。”郑感叹说。
该听证会备受湖北司法界瞩目。三峡坝区法院原本已定于9月1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却在举行前两天临时取消听证会。当时,三峡坝区法院副院长王庆则对时代周报记者解释说:“9月1日的听证会是因为当事人主动申请才推迟的。”而大都公司方面却对此说法全然否认。“听证前的两三天,三峡坝区法院通知我说‘时间紧’,要往后推。”
9月1日的听证会因“时间紧”被延迟至9月7日举行。当天,又因审判长兰昌国“突发心脏病”临时取消。兰昌国在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坦承“有压力”,似有难言之隐。
11月11日的听证会当天,包括时代周报记者在内的多家媒体记者进入法院旁听,遭遇了工作人员的监视和跟踪,险些酿成冲突。听证会上,福达公司和三峡支社分别作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有出席。大都公司代理律师李刚出具了一份湖北省高院立案庭审判长童火发与新华社湖北分社方面的《座谈笔录》,要求当众朗读,却未得到审判长兰昌国的准许。李刚仍然坚持读出了部分内容,“童火发说:‘我们在处理这个案件的时候,怎么考虑新华社的利益?新华社有什么利益要求?我们也有一定的困难,东方物业公司和福达公司的张廷竹,不论是我们开调解会还是开庭,都把三峡支社牵扯进来,我们想尽快把案件审结不好下决心。”
童火发还谈到“本案只有认定土地抵押有效,才能解决问题”。
“长城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和三峡支社作为原告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上述座谈会笔录的磋商要求高度一致。”李刚怀疑地说。三峡支社当场未作过多解释,只是表示:“我们对这份笔录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另外一个惊人的巧合是,2010年5月12日,在湖北高院的主持协调下,由福达公司、东方物业公司、康龙公司、三峡支社和长城汉办共同签订了“五方协议”;随后又陆续签订了诸多补充协议,唯独大都公司一直被“置身事外”。补充协议规定,“如法院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未下达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康龙公司名下裁定,则本补充协议失效。”
就在6月30日的前3天,“三峡坝区法院〔2010〕三执字第159-3号、第159-4号等裁定,将涉案土地直接过户至康龙公司名下,与 ‘五方协议’大方向相同。”郑雄根走出法院时,回头看了一眼,接着又长叹一口气说,“听证会不了了之,没有什么结果。看来,我还得接着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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