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宋振江律师:“强龙”不压“地头蛇”?
m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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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2 20:36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宋振江律师:“强龙”不压“地头蛇”?

“强龙”不压“地头蛇”?

——办案手记

   “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湖北宜昌,古称夷陵。由于地处长江三峡东端,扼守出入川要冲,自古乃军事要地。三国时期与赤壁、官渡之战齐名的决定吴、蜀两国命运的夷陵之战就发生在此地。宜昌市点军区,相传关羽在此点兵。当年硝烟早已散尽,“古今多少事,都付谈笑中”。而今我来到此地,不为发思古之幽情,却是为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落步溪大桥位于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境内的崇山峻岭之中.是国家重点工程-宜昌至万州铁路项目中跨度最大的拱桥.从综合指标来看也是亚洲跨度最大的铁路拱桥。它将于明年五月份竣工。现在已初具规模,已成为当地的一大景观。实乃为当地秀丽山水锦上添花之举。然而,这一宏伟工程竟然被当地一家旅游公司打上了歪主意——以所谓“漂流项目经营损失”的名义,敲起了国家的“竹杠”。已经并正在给工程造成严重损失。

    如果说当地政府一些做法令人费解的话,那么,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当地人民法院的做法就是令人不安了。难道国家利益到了地方就失去了“保护层”?这条凌空飞跨的“强龙”真的压不住“地头蛇”?

   在这山重水复之地,本案能“柳暗花明”吗?

一、“大桥”在先

    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通过了兴建宜万铁路的报告。同年7月6日,国家计委正式批准立项。同年12月3日宜万铁路万州长江大桥破土动工,拉开了宜万铁路建设的序幕。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04年2月26日、2004年6月20日下发了关于支持宜万铁路建设工作的通知。

   二、“漂流”在后

    2002年11月28日宜昌市点军区发展计划统计局点计字[2002]38号下发了“关于宜昌青龙峡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003年3月12日宜昌青龙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2003年4月11日宜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宜计社[2003]225号“宜昌市计委关于点军区青龙峡原始生态旅游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由宜昌青龙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业主,用三年时间,兴建青龙峡原始生态旅游区项目。

    显然,这就与“大桥”建设时间发生冲突。“大桥”在上,漂流在下,“大桥”建设竣工之前,自然不具备安全漂流条件。

    “漂流”立项紧随铁路项目之后,难道是偶然的吗?当地政府难道不知道国家就要在此修铁路大桥吗?批准漂流在大桥建设期间开业不是故意制造双方矛盾冲突吗?然而,这一切不合逻辑的事情毕竟都已经发生,当地政府的立场不言自明。

    经了解:搞漂流项目的不是别人,正是当地原“移民办”负责人。当然,他是深谙此道的。

    三、难以自圆

    宜万铁路落步溪大桥从青龙峡风景区---落步溪上空穿过,大桥全长178米,由铁三局项目部负责施工,于2005年1月开工建设。建设中为避免安全隐患,三局项目部于2005年5月对该施工区域实施了封闭管理。2005年5月30日宜昌市点军区文化体育旅游局以《点文字[2005]18号》文责令青龙峡风景区停止营业。同年6月,宜昌市点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点安监管令整字[2005]第(7)号》整改指令书,要求三局项目部封闭施工。尚未开业经营的青龙峡公司认为铁路的施工影响了他们的“经营”,要求铁路方赔偿其损失并提出损失评估报告。宜万总指和三局项目部认为宜万铁路立项、修建在先,施工依法有据,且青龙峡公司无权使用落步溪作为其经营旅游项目的漂流河道,其索赔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拒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四、无理取闹

     2005年8月2日、8月10日,青龙峡公司先后两次组织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阻工,两次拉闸断电。同时在落步溪大桥施工便道进口搭建了横跨通道的钢管架,造成所有施工车辆及人员不能通行,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2005年9月21日上午7时20分至10时40分,青龙峡公司又组织人员到施工工地万州台拉闸断电、阻挠施工,造成停工三个多小时。此外,青龙峡公司还组织人员到项目部驻地堵塞驻地大门,致使工作人员和车辆无法进出,人员分两批昼夜留驻,先后持续近22个小时,严重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同年9月,又一行六人到恩施宜万总指指挥长办公室阻碍领导正常办公,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青龙峡公司的上述行为,给项目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8600余元。

五、委屈求全

    尽管青龙峡公司提出的要求不合理,但是项目部仍积极配合宜昌市、区两级支铁办的协调工作,与青龙峡公司进行接洽。在此期间,宜昌市点军区支铁办曾多次要求青龙峡公司不得采取过激行为阻碍国家重点工程的正常施工,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自行拆除搭建的临时棚子和用钢管所搭的架子。可是该公司并未按照区支铁办的要求予以拆除。
    后经当地市、区两级支铁办的积极协调,为不影响国家重点铁路建设的施工,三局委曲求全,在同意“一次性补偿”的前提下与青龙峡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协议由“区支铁办”代签)。约定:“原告同意一次性补偿青龙峡风景区100万元,该补偿金额为落步溪大桥建设期间的全部费用,至此补偿事宜就此终结,双方别无争议”(补偿款已给付)。

   六、得寸进尺

     2006年12月6日青龙峡公司却违背了该“一次性补偿”的承诺,将中铁三局和中铁三局宜万铁路W4标项目经理部诉至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宜万铁路落步溪大桥造成其不能经营的损失261.63万元。其行为表明了他胁迫于前,欺诈于后,诱使我方签订“补偿协议”的真实意图。

   七、管辖之争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将该案指定到当地点军区人民法院一审,目的就是能让该案最终在宜昌市得到解决。三局接到诉状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点军区法院驳回该异议。后三局对此提出上诉。
   同时,三局向武汉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双方于2006年元月5日签订的补偿协议,并申请将两案合并审理,因为,武汉铁路运输中院立案受理的撤销补偿协议案件是解决三局与青龙峡公司纠纷的前提,如果协议不撤,根据双方一次性赔偿的协议,青龙峡公司就无权在要求赔偿。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将案件送达青龙峡公司后,青龙峡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湖北省高院下发通知,要求两案中止审理,并由武汉铁路运输中院和宜昌中院双方上报材料,由省高院最终裁定解决。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宜昌中院将两案合并审理。我方认为,该决定显然不公平。因为,从宜昌中院将该案指定点军区法院管辖可知,其就是想将该案在宜昌市解决,不想突破出宜昌,这里面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如果将两案放在宜昌中院管辖,势必会出现偏袒一方的情况,为此,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审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复函是否合法,现正在最高法院审理过程中。
           

八、拒绝出庭

   然而,就在此时,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迫不及待的向三局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于07年11月1日开庭。10月下旬,三局提出异议,认为宜昌市中级法院在未对三局先前提出的管辖上诉作出书面裁定前,无权审理本案,其应向三局送达管辖裁定后,方可审理本案。宜昌市中级法院却表示:“不要在程序上找麻烦,不会推迟开庭时间”。我们作为三局代理律师只能遗憾地表示:我方将拒绝出庭。
   这种连基本程序规则都不遵守的法院,怎么让人相信其会公正判案呢?
   经律师据理力争,宜昌中院还是向法律低头:同意出具书面裁定,推迟开庭。这就为三局赢得了“釜底抽薪”的宝贵时间。

九、釜底抽薪

   在青龙峡公司向宜昌法院提交的部分证据中,我们发现宜昌市点军区农林水局局长在青龙峡公司根本不具备开业条件和使用落步溪河道作为漂流河道的情况下,在其请示文件上批示:“同意请示要求,实行先营业,然后再完善其手续的办理”,并加盖了该局公章。其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正是这一违法的行政许可,使得本不得开业,更无权提出索赔要求的青龙峡公司,依此违法批文向我们主张经营赔偿(其损失评估报告中明文将此文作为评估依据),严重损害了三局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可见,上述程序上的较真,是有“技术”含量的。

    三局就此将该局列为被告,在宜昌市点军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此批文。显然,这是釜底抽薪之举。
    11月16日,三局接法院通知:法院已决定立案。
    至此,宜昌中院依法应中止青龙峡公司诉三局的侵权赔偿之诉。
    12月21日,点军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2月28日铁三局胜诉。
   判决书写的很精彩。特转载如下: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二原告(铁三局和项目经理部)施工的宜万铁路工程项目,系经2002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办公会通过,于同年7月6日经国家计委正式批准立项的合法铁路运输建设项目。项目经理部兴建的的落步溪大桥项目是宜万铁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跨点军区桥边镇八斗方村和土城乡花栗树村,大桥全长252米,于2005年1月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后,第三人青龙峡公司认为项目经理部的施工行为影响了其合法的漂流经营权,要求项目经理部给与补偿。2006年1月5日第三人青龙峡公司与项目经理部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约定,项目经理部补偿第三人青龙峡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已给付)。2006年11月30日第三人青龙峡公司委托湖北赛因特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因受宜万铁路落步溪大桥施工影响营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经估算预计年损失为392.44万元。于是第三人青龙峡公司于2006年12月依据该评估报告和被告(点军区农林水局)审批意见即“同意青龙峡公司先营业然后再完善其手续的办理”等证据将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原告追加赔偿。二原告再查阅第三人青龙峡公司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时,发现了被告的这一审批意见,故二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本院撤销被告的这一审批行为。
  同时查明,第三人青龙峡公司依据宜昌市点军区发展计划统计局计字【2003】59号《关于宜昌青龙峡风景区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原宜昌市点军区委书记吴细华同志在区委五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于2005年4月6日向被告请示启用青龙峡拦河坝及漂流河道。被告原局长于2005年5月在该请示上批示“同意请示要求,实行先营业,然后再完善其手续的办理。”并在该批示上签名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
  本院认为,国家行政职权是通过宪法、政府组织法和具体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赋予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是行政活动的通则。被告应当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理中被告不能提供其作出“先营业,然后再完善其手续的办理”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能证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被告辩称其行为合法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原告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要求撤销被告农林水局对第三人青龙峡公司《关于启用青龙峡拦河坝及漂流河道的请示》的批复,即撤销被告作出的“同意先启用青龙峡拦河坝及漂流河道,实行先营业,然后再完善其手续的办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宜昌市点军区农林水局作出的“同意宜昌青龙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先营业并启用青龙峡拦河坝及漂流河道”的行政行为。
  本案件诉讼费500元,本院决定由被告宜昌市点军区农林水局承担。”
    都知道“民告官”不易;也知道异地打官司难;更知道国家建设项目是块“唐僧肉”。令人欣慰的是,我们就是在这种“三难”齐备的条件下,代理铁三局在“宜万”铁路项目部在宜昌点军区法院打赢了这关键的一仗。使得想敲国家竹杠的的第三人难以得逞。
  在此,应当向那位公正审判此案的杨法官表示敬意。她毕业于中南政法,典型的学院派。她的名字叫杨茹,是宜昌点军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名如其人,她端庄秀丽,温文尔雅,待人彬彬有礼,却又不露声色,谈吐极具法律素养。办案过程中,我们就感到她正是人们心目中的法官形象。当我们拿到胜诉判决书时,更是对她肃然起敬。因为我们能够想象的出她为此案的公平正义,一定顶住了来自各方的压力和诱惑。
     之所以说“令人欣慰”,不仅仅是我们打赢了这场官司,也不仅仅是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更重要的是,我们从她以及她的判决中看到了中国法治的希望。

十、奉陪到底

  原以为青龙峡公司至此应当偃旗息鼓,撤诉为上。不料,他们继续活动湖北高院、宜昌中院,从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将案卷移送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铁三局接到宜昌中院定于12月7号开庭的通知。看来,青龙峡公司是不撞南墙不回头了。我们也只好奉陪到底,不获全胜,绝不收兵了。

    首先,在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宜昌点军区政府——在代理铁三局与青龙峡公司签订的所谓漂流损失补偿协议时,超越代理权限,违背铁三局“一次性补偿”的意思,擅自与青龙峡公司签订了“部分补偿”的协议,致使青龙峡公司拿的补偿款后起诉我方。

    同时,我们又在点军区法院对点军区文化体育旅游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局同意青龙峡公司开业的行政行为。因为,在前一个行政诉讼中,青龙峡公司启用的青龙峡拦河坝及漂流河道的行政许可已被撤销。

    12月7日上午,在宜昌中院的法庭上,青龙峡公司的代理人面对我方的辩驳和反诉,茫然不知所措。法院主张调解。

   (本文笔随案走,自办自写,案进文进,恰似一部真实版“连续剧”,颇有“创作”情趣。且将工作中的喜怒情感体验遣诸笔端,“剧”里“剧”外,亦真亦“幻”,似乎排遣了不少工作带来的不良情绪。但愿结局圆满)
頂部
 

好人一生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