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头顶创收指标法官胡乱找米
m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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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2 21:22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头顶创收指标法官胡乱找米
楚天都市报讯 (特约记者王德华)只能受理50万元以下的经济案件的鄂州市华容区法院,却受理了两件标的共计近8000万元的借款纠纷案件。今年4月,与该案相关的两名法官,即原华容区法院副院长王建国、审判员郑永忠,被武汉市中院终审判决两人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分别处以二年和一年有期徒刑。王和郑对判决不服,提请复查,他们的理由是:受理没有管辖权的案子,目的是为单位创收,至多只是违规违纪。
王和郑涉及的两个案子,发生在2006年和2007年,一个案件标的3150万(以下简称141案),一个案件标的4570万元(以下简称106案),案件的原告、被告均不属于华容区。
2006年7月,141案的原、被告代理人与王建国见面,说明要诉讼一件案子。王建国认为标的太大,其所在法院既无级别管辖,又无地域管辖。原告、被告为节省诉讼费,明确表示不提管辖权异议,并谈好诉讼费等8万元包干。此案经华容区法院立案庭立案登记后,王和郑负责审理。106案件办案人员及审判过程与141案相似。
2009年春节后,省检察院接到举报,指定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在王和郑被羁押期间,华容区法院向江汉区法院去函,为两名被押法官求情。函称,该院每年受理辖区的案件诉讼费收入不足30万元,仅2006年和2007年两年经费缺口达515万元。为缓解经费紧张的压力,华容区法院党组鼓励法官多种形式吸纳案源。去年8月,华容区法院以文件形式向省高院求情,称王和郑都是违规违纪问题。
日前,省政法委决定由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复查此案。


人民网湖北鄂州8月16日电   按规定,鄂州市华容区法院只能受理标的50万元以下的经济案件,然而,该院却受理了两件标的共计8000万元的借款纠纷案件并部分执行。事发后,与该案相关的原华容区法院副院长王建国、审判员郑永忠,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武汉市中院分别判处二年和一年有期徒刑。其他3名相关被告,即武汉数控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任振新、副总经理王华、原鄂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熊向群等3人,也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各处以一年有期徒刑。

  今年4月,王建国刑满释出狱。王建国和郑永忠对法院判决不服提起申诉,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他们审理没有管辖权的经济案,是根据华容区法院的目标管理任务运作的,目的是为单位创收。他们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至多只是违规违纪。华容区法院和鄂州中院表示认可,向省高院相关写报告陈情。

  上月26日,省政法委组织省检察院、武汉中院、江汉区法院、鄂州政法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在鄂州听取了王建国、郑永忠和熊向群的陈述,并决定由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复查。

餐馆开庭 法官越权审理经济案

  王建国和郑永忠涉及的两个案子,分别发生在2006年7月和2007年6月。

  一是王得炯等12个人起诉武汉数控房地产公司及任振新借款纠纷,标的3150万元(以下简称141案);另一案是银海公司和王华起诉武汉数控房地产公司及任振新借款纠纷,标的4570万元(以下简称106案)。熊向群多年为武汉数控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他知道华容区法院干警创收任务重,并认识王建国,遂将这两个借款纠纷的案子介绍至华容区法院。2006年7月的一天,熊向群和王华分别作为141案的原、被告代理人与王建国在鄂州城区一家名为“艳阳天”的餐馆见面,两人说明王得炯等12人想在华容区法院起诉任振新和武汉数控房地产公司。王建国认为此案标的太大,其所在法院既无级别管辖,又无地域管辖。熊向群和王华则表示,原被告大多是任振新生意上的朋友,在管辖方面可以协商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表示该案已经梁子湖区法院诉讼保全,执行容易。

  王华、熊向群与王建国商定,141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8万元包干。在武汉江汉区法院庭审中,王建国的辩护律师提供了该案7.9万元的诉讼费收据。

  此案经华容区法院立案庭立案登记后,王建国担任审判长,另外两名法官参加合议庭,郑永忠担任书记员。郑制作了诉讼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并由王建国签发。2007年3月份,该案在“艳阳天”餐馆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判决。106案件由郑永忠担任审判长,审判过程与141案相似。

  武汉中院认定,王建国明知上述两起民事案件华容区法院没有管辖权,仍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决定受理上述两起民事案件,并指使郑永忠承办这两起民事案件。

  鄂州市中院一位知情法官称,2006年按相关规定(2008年有调整),华容区法院只能受理案值50万元以下的案件。这两起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不属于华容区法院管辖范围内。华容区法院接手此案,确属超级别超地域管辖。

人员超编 法院鼓励法官找米下锅

  在王建国和郑永忠被羁押期间,2009年10月19日,华容区法院向武汉江汉区法院去函,标题为《关于华容区法院办案经费紧缺导致超地域超级别管辖案件的情况说明》,为两被押法官求情。

  在这份《说明》中,华容区法院称:该院现有干警91人,其中在编43人,退休退养9人,超编干警23人,临时工及司机16人。同时,华容区是一个人口只有26万人的农业区,案件少,每年受理华容辖区的案件诉讼费收入不足30万元。由于干警严重超编(超编人数超过鄂州市中院和其他两个区法院的总和),仅2006年和2007年两年经费缺口达515万元,同时还因新建办公楼欠债120万元,形成较大的偿还压力。华容区法院决定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鼓励各办案单位通过指定管辖、当事人协议管辖等多种形式吸纳案源,增加诉讼收入以弥补经费不足的困难,并相应地明确了办案的目标任务。

  《说明》还称,为节约办案费用,对办案单位的业务经费实行包干(任务内按10%的比例报销),但对目标任务超过一定数额的,适当放宽办案经费的报销比例。在此情况下,各办案业务单位通过各种关系和渠道寻找案源,故华容区法院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受理了141、106两案。

  据了解,2006年华容区法院共设立19个办案单位,每一个办案单位均有创收指标,少则10万多则20万,就连政治处也有创收任务。各办案单位为创收找米下锅。如果完不成创收任务,不但没有奖金,基本工资也要扣除。1999至2001年期间,郑永忠等3人因未完成创收任务,工资被扣除万元以上。

  2010年8月,华容区法院以鄂华法(2010)61号文件形式向省高院求情,标题是《关于法官王建国、郑永忠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情况说明》。《说明》称,案件存在标的管辖、开庭地点不当、个别审判人员庭审时因故中途离开、诉讼保全担保审查不严以及为了应付案件评查用裁定书改判决书等问题,但这些都是违规违纪问题,“以程序上的瑕疵为由,坚持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的作法显然欠妥”。

  鄂州市中院赞同此观点,并在此《说明》的基础上也有一个说明,称华容区法院关于法官王建国、郑永忠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情况说明比较客观,同时认为“从严纪律处理比勉强刑罚处罚要好”。

创收重压 法官频频越红线

  鄂州中院一名知情法官介绍,鄂州共有鄂城区、华容区和梁子湖区三个基层法院。这三家基层法院都不同程度存在为了创收拉案源,从而超级别超地域管辖问题。而这种情况,在华容区和梁子湖区法院表现得最为突出。财政每年只拨给梁子湖区法院4个月的经费,另8个月要自筹。法院只能给法官下达创收指标,超过了拿奖金,完不成任务的只能发生活费。多年来一直如此。

  据了解,141案本来是在梁子湖区法院起诉,原告与梁子湖区办案法官谈的包干费用是10万。后来华容区法院降到8万,另外华容区法院距武汉更近,方便执行,因此原告改到华容区法院起诉。此外,为了方便原告和被告,梁子湖、华容区法院还有其他案件在餐馆、茶楼、宾馆或公司内均开过庭,而不是只是141案在餐馆开庭。

头顶创收指标法官胡乱找米  郑永忠在接受武汉江汉区检察院的讯问时称,之所以在“艳阳天”餐馆开庭,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因为合议庭成员及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均住在鄂州城区,并认为这种开庭方式并不违法,但承认缺乏严肃性。对于程序上不规范的问题,他愿意接受纪律处理,但不认为是犯罪。

  据了解,141案和106案是由华容区法院立案庭审查登记立案的,原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直到现在,两案的裁定书仍合法有效,没有重新审理或改判。141和106案还于2007年案件评查中被华容区法院和鄂州中院评审为合格案件。

  2008年华容区法院同样受理了超级别管辖的武汉市建设银行诉湖北盛软软件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标的为1200万元;无独有偶,按规定只能受理50万元以下经济案的鄂城区法院,2007年受理了一起案值545万的经济案,案值是规定的10倍。这起案件是曾某起诉樊川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案。鄂城区法院于2008年4月下达(2008)鄂城法执字第60-2号裁定书并执行。鄂州市中院发现后,撤消了调解和执行裁定,并由中院受理这起案件。

  鄂州中院一资深法官称,华容区两法官犯枉法裁判罪,根子在于基层法院经费不足。基层法院为了生存,鼓励法官拉案源。他认为,要铲除超级别超地域管辖问题,必须保证法院的经费充足,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王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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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一生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