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水电工程公司总经理受贿20万
m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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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2 21:37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水电工程公司总经理受贿20万
水电工程公司总经理受贿20万 被处没收30万财产 时间:2007年12月14日 13:04  作者:郭清君 袁明 唐春元  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湖北12月14日讯(记者郭清君 通讯员袁明 唐春元)近日,由湖北松滋检察院提请荆州市检察院抗诉的首例自侦案件经松滋市法院再审获得改判,被告人桂启学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2006年12月14日,松滋检察院以被告人桂启学在2002年至2005年间,担任宜昌清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清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时,利用发包工程、工程款结算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向松滋市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7月26日,法院一审对桂启学收受陈某的9.5万元现金等三笔指控,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不正当人情往来属违纪等理由,不予认定,最终仅以9万余元的受贿金额作出判三缓五,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的刑事判决。 该院在审查时认为,法院一审在认定的事实上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明显过轻。今年7月30日,松滋检察院提请荆州市检察院向荆州市中级法院对桂启学受贿一案提起抗诉。10月14日,荆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日,松滋市法院决定立案,并重新组成合议庭,于11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再审。法院再审对桂启学收受陈某的9.5万元现金进行了重新认定,遂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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