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新快报头版吁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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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头版吁放人

新快报头版
原标题:各位读者,我们的记者陈永洲报道了中联重科财务问题,然后他就被长沙警方跨省抓走了,罪名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对此,我们要呐喊——
请放人
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
■本报评论员
假如,你是个记者,写了些批评某公司的报道。有一天,警察叔叔把你抓了。
请你不要激动。人家是有理由的——“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关你几天、几十天,查查总可以吧?
现在,我们新快报的记者陈永洲,不幸成为了那个倒霉的家伙。
我们很想抽自己两耳光。
因为我们一直以为,只要负责任地去做报道,就不会有问题;万一出现问题,我们登报更正,致歉;实在严重,对簿公堂,输了官司,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就关门,那也是活该。
但事实证明,我们太天真了。
陈永洲在熬过三天三夜,终于见到律师时说,他可以熬个三十天,多了,就不敢说了。
欲哭无泪。
应该说,我们对这个突如其来的打击保持了极大的克制——上周五上午,人被带走了,我们没有吭声;上周六,我们没有吭声;星期天,我们没有吭声;星期一,我们没有吭声;昨天,我们还是没有吭声。
因为,我们总是想,人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台底下的隐忍和努力能换回来一个活泼泼的同事,是值得的——请读者诸君尤其是同行们原谅,我们这样做,没有顾及公义,没有为革命而牺牲而献身的勇气,真的很懦弱,真的很自私,真的很可耻。
但是,我们不后悔。
因为警察叔叔虽然别着枪,很威武,中联重科虽然给长沙交了很多税,很强大,但毕竟都还是阶级弟兄,有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嘛。
如果上天再给我们一次机会,我们还是会说:警察叔叔,中联大哥,求求你,放了陈永洲吧!
如果上天只给我们一个说话的机会,我们会说:
我们认真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的所有的15篇批评报道中,仅有的谬误在于将“广告费及招待费5.13亿”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如果警察叔叔发现了敝报虽力尽而不能发掘之证据,敬请公示,我们一定脱帽致敬。因为我们仍然相信——至少会有那么几天吧——你们和我们一样,对法律具有完整之尊重。
我们要谢谢长沙来的四个警察叔叔,是你们闭起一只眼,昨天夜里陈永洲瑟瑟发抖的幼妻才能从自己家里平安出走了。
我们还要谢谢你们,没有动用高端大气上档次的秘密武器,把你们认定的可疑分子、经济中心主任一举抓获。顺便说一句,他真的不在家里,早几天就不敢回家了。真的。
哦,还有高辉,敬爱的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我们几个月前已经起诉你侵权了,希望你给点面子,应个诉啥的,我们不会突然把你拿下的——我们每年交的税很少的,营业额也远远没有几百亿。
你们的老乡,湖南人曾国藩写过一个对联,“养活一团春意思,撑起二根穷骨头”。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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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6 22:25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新快报记者收人钱财发表大量失实报道 被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6日19:18新华网评论

  新华网长沙10月26日电 “如果我还有机会重新从事新闻工作的话,一定会遵守新闻工作的基本操守,公正、真实、客观、全面去报道新闻,不受利益的诱惑。”日前,身处湖南长沙第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向办案民警坦承,为显示自己有能耐、获取更多名利,其受人指使,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致使中联重科声誉严重受损,导致广大股民损失惨重。陈永洲对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深刻悔罪,向中联重科、广大股民和自己的家人道歉,告诫同行“要以我为诫”。
  这是记者25日从湖南公安机关获悉的。目前,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已被长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据介绍,2013年9月9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长沙市公安局报案称,2012年以来,新快报连续发表多篇署名为记者陈永洲的文章,捏造事实对中联重科进行诬蔑诋毁,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并造成重大损失。经初步调查后,长沙警方于9月16日正式立案侦查。在掌握大量证据的基础上,10月18日,在广州警方的协助下,长沙警方在广州将陈永洲抓获。
  警方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永洲,男,1986年8月出生,2009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新快报社担任记者至今。自2012年9月29日至2013年8月8日,陈永洲受人指使,根据他人提供的现成材料,在未经核实、也未对中联重科进行调查采访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分析和主观臆断,编造中联重科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畸形营销、销售和财务造假等问题,在新快报连续发表署名文章10余篇,被互联网大量转载,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办案民警介绍,2013年5月中旬,陈永洲接到中间人电话,要求以他的署名发表一篇关于中联重科广告费的负面报道,由于自己在出差途中,陈永洲便让中间人直接和报社联系予以安排。几天后,对自己发表过的文章从来不看的陈永洲对这篇署名报道却格外关注,原因是这篇题为《一年花掉5.13亿元广告费 中联重科畸形营销高烧不退》的报道发表后,引发极大反响,中联重科不得不发表声明予以澄清。他对照原报道和中联重科的声明后发现,报社此前发表的文章实在是断章取义。这篇报道将中联重科2012年度年报中发生额约为5.128亿元的“广告及业务费等”归类为“广告费”,称中联重科招揽许多“公关人才”搞不正常的营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对中联重科2012年度财务状况进行严格审计发现,其中“广告及业务费等”发生额约为5.128亿元,该项费用除包含广告费以外还包括差旅费、市场推广费等,广告费仅占其中20%。
  办案民警介绍,2013年5月27日,陈永洲无视两家正规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公布的审计报告,在新快报发表题为《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 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的报道,称中联重科华中区涉嫌虚假销售和财务造假。该报道给中联重科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中联重科A股被迫停牌两天,引起监管机构、股东、社会知名人士、广大股民对公司财务、管理、销售广泛质疑和批评,公司不得不发布公告澄清。司法鉴定结果表明,公司A股、H股在5月29日超过行业平均跌幅而减少的股价市值为13.69亿余元人民币,致使广大股民损失惨重。对此,他“当时感觉很担心,是不是捅了篓子”。
  证据显示,在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失实报道期间,陈永洲多次收受他人提供的数千元至数万元人民币不等的“酬劳”。特别是2013年6月、7月,在他人授意和周密安排下,陈永洲先后赴香港、北京,向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中联重科。虽然中国证监会及时向陈永洲作出书面答复,称“经核查,未发现中联重科华中销售区销售财务造假,未发现中联重科澄清公告与年报数据矛盾情况”,但中间人认为负面影响已经客观形成,达到了预期目的,先后多次给陈永洲数十万元人民币和数千元港币作为“酬劳”。
  据陈永洲供述,他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先后发表的10余篇中联重科负面报道中,只有“1篇半”是自己在他人安排采访下完成的,其余都是由他人提供现成文稿,自己只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加工,有的甚至看都没看,就在新快报等媒体上刊发。“我没有审核这些文章的真实性,只是在文章上做了小的修改,并使用了较多的模糊用语,以规避中联重科对我本人及我们新快报的追究”。此外,陈永洲根据他人授意,撰写了3条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评论,经他人审核后,发表在为此专门新注册的一个微博账号上,被大量转发。
  对于自己的这些报道被新浪等知名网站大量转载给中联重科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陈永洲承认,“我知道这些报道会对中联重科的信誉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但没想到影响会这么大”。他自己很清楚“这个事情有风险,查到了都得死”。
  陈永洲对自己的涉嫌犯罪行为悔恨不已,表示“主要是贪图钱财和为了出名才这样做的,我被利用了”“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违背了新闻操守”。他说:“我自己也在反思,这些事情是怎么出现的。对当前的新闻媒体来说,我可能不是孤例,整个新闻行业应该以此为戒。”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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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谈记者被刑拘:公安行为不违法2013年10月23日16:35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人民网北京10月23日电 (记者 田兴春)对于广泛关注的《新快报》记者被“跨省拘捕”事件,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今日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没有所谓的“跨省”,法律赋予公安机关这个权利。
“首先,公安机关享有独立刑事拘留权,而且决定拘留的事实、证据等材料依法不公开,因此外界只能从程序上考察评价,没有权利要求公布事实证据;另外,拘留证上填写的涉嫌罪名,即使不够正确,也不表明拘留是错的,因为拘后可以修改调整。其次,依照国家保密法规定,侦查措施和收集的证据材料都属国家秘密,侦查机关无权泄露,社会民众、媒体当然也无权要求即时公开。”
“总之,如果感觉到公安的做法‘霸道’,那么我只能说,公安并不违法。”
洪教授表示,据他了解,国外没有类似案例。“因为警察权力没那么大,媒体、舆论也知道自己的权利边际线,因为一切都交给律师处理。”
记者通过有关渠道了解到,昨日《新快报》就陈永洲记者被长沙警方刑拘一事致电记协,记协已于第一时间与湖南宣传部取得沟通,湖南宣传部随即就此事联系长沙警方。今日长沙警方将向记协提交报告,以说明刑拘记者一事。
附:《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安机关异地执法条款: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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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8 08:01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新快报就“记者被抓”事件在头版刊登致歉声明2013年10月27日 02:51
来源:新快报


新快报10月27日头版
经警方初步查明,本报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大量失实报道,严重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新闻真实性原则,报社对稿件的审核把关不严。事发后报纸采取的不当做法,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教训深刻。我们将以此为戒,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采编人员和出版流程管理,严格要求采编人员在工作中尊重事实,遵守法律,遵循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特此向社会各界致以深深的歉意。  
新快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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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8 08:03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新快报》的致歉已迟来但真相不应迟到2013-10-28 07:40
  《新快报》继前两次的头版声明后,今天又在头版发表声明,就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大量失实报道事向社会各界致歉,承认报社对稿件的审核把关不严,事发后报纸采取的不当做法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并承诺将以此为戒,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整改。(10月27日《新快报》)
  现经公安机关查明,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在收受“酬劳”和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连续发表十多篇针对中联重科的不实报道,致使中联重科声誉严重受损,导致广大股民损失惨重。毫无疑问,陈永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新闻真实性原则,已丧失了作为一个新闻媒体人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性质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有意思的是,陈永洲所在《新快报》的前后态度颇让人捉摸不透。10月23日,该报在头版“呐喊”:“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请放人”。10月24日,又在头版发表声明:“一切在法律框架下解决,不能先抓后审”、“再请放人”。时至今日,公安机关业已查明,陈永洲已供认不讳,该报的致歉声明也“如期而至”。我们不禁对《新快报》的道歉诚意打一个重重的问号:记者陈永洲能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连续发表针对同一家企业的批评报道,如此重大的新闻,报社焉能不有所察觉?媒体人应有的敏感性在哪?按理说,一个全国性的有影响的报纸,版面和新闻资源极其有限,一个普遍记者是没有权力掌握的,他怎么能够接二连三的发表同一类型的稿子,报社把关审核的程序性和严肃性又体现在哪里?长期以往,记者想发就发,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如此黑白颠倒、善恶不分、是非不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和公信力又将如何树立?
  就在今年8月,《新快报》记者刘虎因涉嫌造谣被警方刑拘。短短不到两个月,该报连续发生两起记者违背职业操守的恶性事件,绝非偶然,非常令人遗憾,这只能说明该报内部管理松散,职业规范抓得不严,新闻审核程序不到位。因此说,该报今天的这份致歉声明实在来得有点迟。记者的报道属职务行为,报社当然有责任有义务来维护记者正常的采访和报道权益,但绝不是说就可以任由记者胡作非为、乱编乱造,做出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事来。相反,记者的采访和报道必须在法律的严厉约束和内部的严格管理下进行,否则,虚假新闻满天飞,有偿新闻大行其道,媒体成为某些人助奸为虐的工具,成为与正义为敌与邪恶为伍的下三滥,失去社会的支持和群众的信任,那么新闻媒体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致歉迟来,但真相不应迟到。真相之一就是,《新快报》把关不严,严重失职,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陈永洲供述,这些虚假新闻绝大多数都是根据别人提供的稿子几乎原封不动的刊发,而且有些根本看都没看就署上自己的名字。时间长达一年,连续十多篇报道,同一家企业同一性质的批评稿件,报社内部的新闻审核所起的作用绝不容忽视,因为仅靠陈永洲一人,这些稿件不是那么轻易就能发表的,因此报社内部相关人员必须对此负责。真相之二就是,陈永洲受人指使,受利益蛊惑,其幕后推手必须深究。陈永洲的虚假报道不是一个人完成的,在他的背后有一个隐形的操盘团队,毫无疑问是针对中联重科来的。目前虽不能确定是否系企业的竞争对手所为,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断定,这一连串的有组织、有预谋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这明显是通过别人之手和利益收买的手段,达到恶意诋毁、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的目的。对于捆绑在陈永洲身上的利益交换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查,还企业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而《新快报》在此方面也理应给予大力支持配合。
  亡羊补牢犹未晚。《新快报》如果把致歉声明当作好的开端,那么接下来就应该深刻反思、认真整改,把“羊圈”补牢补足补实,举一反三,加强管理,严格规范,以期唤回失去的公信力。(长江网 李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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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致歉穷骨头呢?陈永洲的幕后黑手是谁?


发布: 2013-10-27 12:43 |  编辑: Bestet |   来源: 北晚新视觉
2013年10月26日,原本是睡懒觉的周末,报哥却被央视的“陈永洲”新闻弄得毫无睡意。不是作为同行的我兔死狐悲,更没有隔岸观火幸灾乐祸的意思。我只是觉得很奇怪,面对镜头的陈永洲能如此侃侃而谈,而且在采访过程中,竟然始终没有暴露幕后黑手是谁?


按常理,一旦招供后,正常的反应是将幕后的指使者说出来,以减轻自己的罪行。然而反复看了几遍新闻后,俺失望了。这幕后推手会是谁呢?尽管网上有相关说法,但报哥我不敢乱说,否则有造谣传谣的嫌疑。


画面中的陈永洲被剃成了光头,不知道他此前是否一直是这样的风格。如果不是,就值得商榷。针对此事,俺咨询了报社的相关专家。他说,“两高一部”于1992年发布了《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禁止剃有辱人格的发型。”我想,主动要求剃光头的人应该不会太多,这年头想要六根清净太难了。
此外,整个采访过程中,央视压根就没提到异地抓捕等行为是否合法。无论结果如何,过程本身往往更能彰显一个国家的法制尊严。
招供是迟早的事,只不过俺绝对没有想到,这《新快报》的穷骨头这么快就招了。今天,对于《新快报》来说绝对是难熬的一天。刘虎之后是陈永洲,下一个会是谁呢?打铁还需自身硬,眼下的新闻媒体,更需要的是硬骨头!
一个害群之马,让他的报社陷入被动。能出现这样的事情,绝非偶然,肯定和《新快报》的运行机制、管理体制有关。一个记者,不可能有这么大的权力连续刊发这么多篇批评同一家企业的稿子。因为,记者掌控不了版面。建议《新快报》的管理者,或者说它的上级单位直接介入彻查此事。曝出一个丑闻不可怕,怕的是这丑闻接二连三地出现。
仅剩几根穷骨头的新闻民工们,想要发家致富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更何况,老老实实做新闻的人是发不了财的。想发财,就别迈进新闻的门槛。陈永洲事件尤其要引起国内财经记者的警醒。拿着不多的薪水,却要面对太多的诱惑。如果抵制不了诱惑就请尽快离开,否则刚出家门就进了监狱的大门。
陈永洲事件让国内同行背了黑锅。今后,估计会有更多的人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媒体记者。更可怕的是,那些明明有问题的企业和个人,今后会更加理直气壮地拒绝记者的采访甚至是倒打一耙。
回头再看《新快报》此前的头版“请放人”,如此白纸黑字,估计会成为新闻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不用请,“放人”也是早晚的事,唯一的区别是时间的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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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文昌:抓人有问题,这事太过分

田文昌,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学校兼职教授。听闻新快报陈永洲记者被抓,表示不解。
  “若是报道有问题,那顶多也是失实,抓人是有问题的。”田文昌素有“中国刑事辩护第一人”之称,从业这些年,他说极少碰到“损害商业信誉罪”这类案子。
 “毁坏商业信誉罪,这是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主观故意的。”田文昌表示将支持新快报,力挺新快报抗争到底。
 “把记者当犯罪处理,无法无天了,现在不是过去的年代,还发生这种事情太过分了。”田文昌表示称,这种抓人行为是不正当的,有地方保护主义嫌疑,希望新快报“一定要坚持住”。

2.
展江:媒体记者的职务行为不宜刑事追究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指出,1987年的《民法通则》生效后,报道对象和媒体乃至于记者之间的纠纷都通过民事手段解决,这也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体现。虽然《刑法》中仍然有“损害商业信誉”等罪名,但是这些条款要适用于媒体和记者,应该非常审慎。
 展江认为,中联重科认为《新快报》报道不实,完全可以在民法的范畴内解决。双方的纠纷根本不必出动警察,警方采用刑法的手段来对待记者是很过分的。
 展江分析,损害商业信誉等刑事诽谤的立案条件很严格,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损害商誉这类刑事案件多是竞争对手之间的相互诋毁,很少用于针对媒体记者。以刑事手段针对记者的报道,是警方滥用刑法。截至目前所知的信息,此案当事记者从事的是新闻报道的职务行为,展江指出,对于媒体和媒体人的职业行为不宜用刑法追究。

3.
葛洪义:慎防公权“护院”,偏离司法公正

广东华工法学院教授葛洪义说,记者的舆论监督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历来是党和政府所鼓励所支持的。媒体舆论监督的正常行使,对提升政府公信力百利而无害。 新快报陈记者,在获得线索后,进行跟踪采访报道,还进行实地暗访,在综合评判基础上形成报道,这属于舆论监督。 破坏商业信誉罪名一般都是捏造事实,常见于商业竞争对手之间。而记者和企业之间一般不存在利害关系,没有犯罪动机。所以,以这个罪名追究,证据要特别充分。而且,记者与媒体是履行职责,即使报道中出现一下儿偏差,也应该给予包容。 记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报道,这是对股民真正的负责,是在保护广大股民的利益。市场经济,也需要这样的监督力量。如果说,企业感觉媒体报道不实,可以正面澄清,也可与起诉媒体,光明正面面对问题。动用警力,很容易让股民对公司不放心。 司法机关等国家法律公器,不应介入地方企业,应维护自己的公信力,特别是当前全党整风大背景下,更应慎重,一定要避免充当某些企业和官员的“护院”,而偏离了司法公正。

4.
陈堂发:尽所能采访而来的报道,至少不必承担刑罪
  陈堂发系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主攻新闻侵权研究。他说,出于维护金融秩序、市场秩序的目的,新闻媒体应当依法进行批评与监督。由于记者不具备强制性的调查取证权,加之新闻事件本身存在过程的复杂性与变动性,记者对负面事件的报道有时难以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并且由此导致对被批评对象产生不利的影响。
  但必须注意的是,企业所享有、所主张的“信誉”、“名誉”不是简单的“美誉”,如果企业确实存在问题,而且记者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获得的部分事实也足以使得记者基于合理相信,认为它是可以报道的事实,那么,从理性的权利观出发,记者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至少不应该承担“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刑事责任。
  就目前总体司法理念及实践而言,正常的舆论监督和损害商业信誉的侵权行为之间并无明确的界限,执法者自由解释法律的空间比较大,在权力因素或利益因素干预下法律适用的随意性也比较大,不同执法者面对同一案情可能会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处置。在民事责任方面,就已有司法解释看,如果媒体机构或记者确有证据证明报道的事实是基本存在的,只是不够准确或有瑕疵,不是主观故意,且不利后果不严重,那么,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说有界限,就是基本事实是否存在,有无主观上的过失或故意,后果是否确实发生。

5.
徐昕:损害商誉的要件是“恶意编造”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损害商业信誉罪要成立,其核心是“恶意编造”。如果记者没有故意编造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即使存在报道事实的失误,也无需被追究刑事责任。
  徐昕指出,中联重科和《新快报》之间的商业纠纷持续已久,当事机构此前也已经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此案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公安机关介入这种有明显争议的民事案件不合适。他说,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记者存在“恶意编造”情节的情况下拘留记者,明显损害了记者的正当采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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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干预新闻:湖南警方跨省拘捕新快报记者之大戏解码(2013-10-24 20:52:48) 转载
标签: 杂谈
广州报纸《新快报》的记者,陈永洲,被警察同志们设套,假装问他家里上个月失窃的事情,钓他到派出所。湖南警方早就在那里守株待兔,于是,小陈同志不明就里,甚至不带内裤的,就上了长沙的警车。
    小陈一家一定炸了锅,可想而知他的老父母,他的妻子、孩子、家人,如何的焦急,以常理推断,他家是没经历过这大阵仗的,家人送他到广州当记者,那是倍儿有面子的职业,怎么忽然就成了嫌疑犯,坐进了警车,还是长途的,儿子到底犯了什么罪?以后的半个月,小陈家人肯定不好过。
    接着,《新快报》也炸了锅,一个报道就折进去一个记者,以后还干不干这行了?这不是传说中的踢馆嘛?!于是,报纸第二天紧急上版,头版头条——《请放人!》。这可是史无前例的,有点道行的都知道,再小的报,只要你在中国开的了张,它也是有背景的,那叫中共中央宣传部,新快报属于广州宣传口管,人家再小 也是衙门里有人罩的。第二天上头版,搞这么个30年代上海滩风格的风云际会前有古人后无来者的标题!
    然后就是全中国的媒体,大家一起兔死狐悲嘛!一起骂!一边倒!大家也不怕把事情搞大!
    小陈肯定在看守所里不知道这些,如果他有足够成熟的社会经验,他应该感到安全和高兴,他应该以名人的高姿态,逐一与押送他的长沙警官们握手,合影,签名, 并仁慈的看着他们,而不是恐惧的看着他们,从气势上压倒他们。显然,他们使小陈有可能成为一代名记,就因为他们的愚蠢,他本来写了一篇没有什么职业水准, 至少不是很高明的财经揭秘文章,居然就成了名记,这简直是让李德林和胡舒立们眼红的履历。可惜,如果小陈很嫩,他会害怕,他会想起传说中的电棍和捡肥皂的 桥段,然后在警察叔叔坦白就回家的暗示下,赶紧招供,而等他招了供,承认了他拿了黑钱才出的报道,那他就完蛋了,长沙警方会死扛到底,他们的官方微博会这 么写——经初步审训,陈某某已对其收受黑钱。。。造大谣。。。的涉案过程供认不讳,我们一定本着法制精神,公正公平的依法办理此案。
   小陈至少会被判两年。《新快报》以后不要出来混了。
   那么,长沙警方为什么敢于去广州拉人,而广州派出所为什么会配合演出钓鱼计呢?
   那就要看谁报警了,你去报警,警察没时间浪费警力陪你玩。不过,小陈揭批的企业,警察就绝对愿意陪着玩。中联重科, 湖南国资委重点企业,也是全国数一数二的大型国有重工企业,上市公司龙头。其对于长沙的影响力,就业安置,税收缴纳,不可小觑,记者搞他,他怎么可能任凭 你搞呢?如果它是上海企业,北京企业,可能企业家骂骂娘,找个公关公司出几篇正面报道,去百度花几个小钱摆平了事。可是,湖南,那是仅次于河南、内蒙的化 外之地,权就是法的祖庭之一,那肯定是要让你以湘西STYLE了解这个世界游戏规则的。警察同志们立即与国企同志们同仇敌忾,立即立案,长沙警方一旦正式 立案,那广州警方是必须配合抓人的,所以就有了第一幕钓鱼抓小陈的桥段。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亲爱的记者同志们,你搞上市公司负面选题可以,铁律是不要搞不发达地区的大国企和特大民企,这种化外之地,法制的效率,那是跨省进行时的。你可以像某报记者当初搞老王那样搞搞京沪深的民企,那是安全的,第一京沪深的警察普遍都是硕士以上,他们不那么和企业家同仇敌忾;第二,你搞的对象一不是特大民企,更不是国企,这是可以的,你们就不要招惹那些巨无霸去了。一句话,打苍蝇可以,打老虎,要看看手里的家伙啊。
    至于小陈报道的是不是造谣呢?看了全文,以我的职业经验,可以判断,基本属实,应该是该企业内部斗争中,失利一方,向媒体记者透露的本公司黑幕。小陈报道的虚增销售额的手段和证据,应该都是可信的。对企业的杀伤力,也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才踩痛了人家的尾巴。
    作为曾经被记者揭密,搞过负面报道的上市公司前从业者,我认为:
   一、记者对上市公司进行负面报道,是其选题中的重要内容,宏观的看,对洁净股市有利无害,即便有名利驱使,也无可厚非,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斜,上市公司应该予以宽容和正面对待,以阳谋对阳谋,不要动不动报警,以钱和手铐相结合,以辟谣之名,剥夺媒体新闻自由。
   二、长沙警方应该亡羊补牢,立即放人,不要以此案创造中国新闻史上司法干预新闻自由的案例。
   三、中联重科应立即澄清小陈相关负面报道的真实性,拿出铁的销售证据,而不是拿出小陈收受爆料者红包的证据,如果说 不清楚,撇不干净,那遭到连续跌停打击和舆论轰炸,是你们立即会面临的遭遇和危机,这事儿真的搞大了,中央不会站在你们这边,湖南纪委不是吃干饭的,相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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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8 10:16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中国记协谴责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虚假报道行为2013年10月26日14:27  中国记协网 我有话说(21,995人参与)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严厉谴责新快报记者
  陈永洲涉嫌有偿新闻、虚假报道等违规行为

  本网讯 现经公安机关查明,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间,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多次收取他人提供的“酬劳”,致使中联重科声誉严重受损,导致广大股民损失惨重。陈永洲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严重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公信力。新快报在长达一年的时间中连续发表多篇该记者署名的捏造事实的报道,严重失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坚决反对滥用新闻采访权,搞有偿新闻、新闻敲诈、虚假报道等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新闻战线要认真践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决杜绝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严厉打击新闻敲诈,坚持新闻真实性,规范新闻采编工作。广大新闻工作者要认真吸取教训,充分认识有偿新闻、新闻敲诈等行为的严重危害,严肃新闻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切实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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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8 10:21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http://news.sina.com.cn/c/2013-10-23/133328510976.shtml
记协回应长沙警方拘留广州记者:维护采访权

http://news.sina.com.cn/c/2013-10-24/023928515221.shtml
中国记协:若记者陈永洲未违规警方快放人

http://news.sina.com.cn/c/2013-10-25/024028525339.shtml
中国记协:望警方提供令人信服的说明

http://news.sina.com.cn/c/2013-10-25/150828531795.shtml
记协就记者被抓再表态:慎用刑事司法程序

http://news.sina.com.cn/c/2013-10-26/142728538821.shtml
中国记协谴责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虚假报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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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8 15:25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著名反腐记者罗昌平评“陈永洲事件”:这个局没有赢家
10月26日,《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在自媒体中对陈永洲事件发表评论。作为国内最为著名的反腐记者,他曾成功举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

  全文如下:

  这宗发生在企、警、媒之间的公共事件,简化为四个环节,派生出四个问题,谁的议程设定能力强,哪个问题就会被突出。但核心问题在于,当事各方对权力的过度依附,以及对市场规制与法治程序的双重破坏,导致这个局中没有赢家。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拘消息出现的当天,我正在香港大学访问,新闻前辈钱钢老师问我:“这个事情你会声援吗?如果记者真收了钱怎么办?”

  对此,不少新闻大佬选择沉默,至少不太愿意直接评价案件。我将此称为“声援的困境”——这是新闻界不止一次出现的现象,通常,当整个业界都在替你呐喊时,你自己不仅屁股不干净,反而置集体声援不顾,直接认输了。

  在见钱钢老师前后,我对此已有诸多评价,归纳起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未放弃对记者及报馆的驰援;二是追问长沙警方在此案中存在的程序问题、疑似利用报案企业轿车跨省抓人,也包括中联重科一贯的行事风格、湖南的商业环境等;三是对《新快报》头版出现大幅“请放人”设计持有保留意见,这引起部分网友的围攻。

  今天出版的《羊城晚报》(《新快报》的母报),在头版刊登新华社“受人指使收人钱财 发表大量失实报道”一文,等于自打耳光,也可知声援者的尴尬。

  上述三个方面的先兆发言,存在某种“分裂感”,也被人说成是“理中客”。这都无关紧要。关键在于我们从中能够获得什么样的启发?也许只有还原事件全貌,方能准确理解当下中国问题的复杂性。

  其实,这个事件反映的是一条弱肉强食的食物链,遵循着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丛林原则。目前来看,当事各方包括中联重科及其竞争者、《新快报》及其记者陈永洲(不排除进一步蔓延的可能)、长沙警方、央视等,还有一些高层权力资源。为便于讨论,我将事情简化为四步——

  第一步:中联重科与竞争者在过去展开了超越市场规制的危险竞争,因政治资源略逊于中科重科,竞争者因此背井离乡。如此商商竞恶的环境中,搬迁的竞争对手显然是弱者,也为它的日后反击提供了前提;

  第二步:弱者引入媒体,试图通过广告投入定向监督中联重科。自2012年9月29日至2013年8月8日,《新快报》18次报道中联重科,其中14次署名陈永洲。在某种程度上或某个时间段里,中联重科成了弱者,从其登门沟通被拒可以看出报馆的傲慢。多数人尤其是媒体人不会认同这一说法,但那些对中国媒体环境深有体会的民企老板,相信都会认同。

  第三步,就像之前的交恶一样,在回击媒体的过程中,中联重科再次引入警方,立即转成强者。在警方的强制权面前,报馆的监督权不值一提。报纸头版两次“请放人”的抗议,在于管理层借势扩大影响,有人想防止自己被抓。我对此表示反对,是认为不带情绪的律师函件要优于这种版面抗议。事实上,这样的版面语言与之前18篇报道的风格一脉相承,这绝非一个记者所能决定。

  第四步,如果说长沙警方成了中联重科的家丁,那么,央视就是长沙警方的美容师。没有律师的抗辩,未经法院的判决,任何嫌疑人都是无罪的,但央视在警方侦查阶段披露如此大量细节,远非触及新闻伦理,而是公权力违背最基本的“无罪推定”原则。只有法院才是判官,但在本案中,媒体、警权都在进行多场裁决。

  对应这四个环节,派来出不同的四个问题:①记者有没有收钱?②报道属不属实?③警方是不是被收买?④执法程序是不是符合正义?

  四个问题不在同一水平线上,但不得不承认,谁的议程设定能力强,哪个问题就会被突出。呈现于大家眼前的争论,也正是因为这种不同的议程设置而出现错位。

  更为核心的问题在于,当事各方对权力的过度依附,以及对市场规制与法治程序的双重破坏,导致这件事情成了一个死结。比如,中联重科与竞争对手的恶斗没有在市场规制下进行,即使出现了纠纷,也没有付诸司法程序;对于央视的伦理谴责,不妨也将《新快报》一并列入,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受制于权力,后者受制于金钱,或为权钱的交叉作用;同样,中联重科对于媒体行为的约束,也没有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而是以警察权与监督权双管齐下。

  从中可知,无论是对个体还是机构,建议一个独立并权威的司法,是何等重要的事情!

  这中间有小恶与大恶之分,但光有大恶构成不了整个事件,也正是大恶与小恶的并联,形成了反市场与反法治的行为合力。这也许应了“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古训,也吻合“你就是体制”的今话。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滥权越大伤害越大。如果一定要以次优轻重进行排序,媒体对于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个体的监督毕竟是定向伤害,而警权跨省刑拘记者以及媒体审判,则是全局伤害。正如南方日报原社长范以锦的观点:“果真有敲诈勒索等行为应该追究。但执法的目的性、合法性和‘先抓后审、审出问题’的程序问题必须质疑,并对由此造成的记者‘人人自危’的局面深表忧虑。”

  一个无所不往的警察系统,两个瑕疵不断的上市公司,几家难被尊重的新闻机构,以及隐身其后的高层权力对赌等,构成了这宗企、警、媒公共事件的关键要素。显然,两家公司的商业互斗不可能发展到今天这种地步,公权力在这里面介入太深——至少调动省城警力与央媒资源,非一般人士可为——深得几乎让外人看不清楚。市场精神与法治精神被蹂躏,被遗弃。

  以斗恶扭曲市场,以结果扭曲程序;用道德取代法律,用警权取代司法,这是陈永洲事件表现出的多层复杂结构。很遗憾,在这个局中,似乎除了微博与微信在流量上有所斩获,没有谁是赢家,真正损害中联重科商业信誉的不是报馆与记者,而是它自己与警方。更为糟糕的是,中国大多数事件都是这样进行的,只有破坏性,没有建设性,不能在谈判与妥协中共赢。

从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罗昌平提出来的这四个问题。

  ①记者有没有收钱?
  据长沙警方的通报以及中央电视台的报道,陈永洲收了钱。

  ②报道属不属实?
  据新快报的报道,陈永洲的报道只有一句话不准确。
  但中联重科指报道不实,却没有具体指出哪一篇报道不实,也没有指出哪一个细节不实。

  ③警方是不是被收买?
  据微博报道,长沙警方是坐中联重科的车子去抓人。如果属实,虽不能说明警方被收买,至少可以说明他们行为不符合规范,以及有接受好处的嫌疑。

  ④执法程序是不是符合正义?
  从央视的报道来看,还没有进入法院的陈永洲就被剃光头、穿马甲,肯定不符合程序正义。而面对陈永洲的职务行为,警方却抓捕其个人,肯定也不符合程序正义。

  所以这一局,从目前的形势来看,陈永洲败了,败在打铁自身不硬;央视败了,一向站在道德高地的大裤衩,连点法律常识都没有,违规提前介入报道;中联重科和长沙警方当然也完败,他们一直被质疑,却没有出来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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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2 14:36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决定吊销陈永洲记者证 责成整顿新快报
  • 时间: 2013-10-31 19:32:04 星期四
  • 来源: 中国广播网
  • 编辑: 盛岚

    央广网北京10月31日消息(记者刘乐)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今天(31日)做出查处决定,给予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吊销新闻记者证的行政处罚,责成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对新快报社进行全面整顿。
    查处决定指出,经初步查明,羊城晚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新快报》在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刊发了多篇涉及上市公司中联重科的失实报道。新快报社新闻采编管理混乱,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检方批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如下处理:
    一、 决定给予陈永洲吊销新闻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二、 责成羊城晚报报业集团依法依规对新快报社进行全面整顿。建议追究新快报社相关人员责任,立即调整新快报社领导班子。
    三、 对新快报社存在的问题继续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做出进一步处理。
    (原标题:广东新闻出版广电局:吊销陈永洲记者证 责成整顿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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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一生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