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远安“电管站长”贪污案疑窦丛生
m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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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电管站长”贪污案疑窦丛生

镇政府文件涉嫌伪造?远安“电管站长”贪污案疑窦丛生

2005-01-07 13:55 张秋鸣  

核心提示:  因为“贪污”,老谭在狱中待了两年了。54岁的人,已经是两鬓斑白。这两年,他一直在申诉的痛苦和煎熬中度过。让他怎么也无法接受的是:2004年10月,他的代理律师发现,法院采信的主要书证,一份镇政府文件竟...
因为“贪污”,老谭在狱中待了两年了。54岁的人,已经是两鬓斑白。这两年,他一直在申诉的痛苦和煎熬中度过。让他怎么也无法接受的是:2004年10月,他的代理律师发现,法院采信的主要书证,一份镇政府文件竟然涉嫌伪造……

一纸判决,“电管站长”锒铛入狱
    谭朝寅,湖北省远安荷花镇苟家垭村农民,初中毕业后辍学务农。1971年被阳家沟磷矿招为工人。1989年通过自学完成大专学业,被破格评为工程师。因涉嫌贪污罪于2000年11月13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远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这样认定的老谭的犯罪事实:1992年下半年至1993年初,电管站承接了远安县金香磷矿(简称金香磷矿)供电线路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金香磷矿尚欠工程款94848.31元。1993年5月23日电管站与金香磷矿商定,将此款转为职工在金香磷矿的集资。
    1998年10月21日谭朝寅用上述集资单,从金香磷矿领取集资款2万元。1999年11月7日代表电管站与金香磷矿签订矿石抵借款的合同,2000年4月2日收到金香磷矿矿石1032.1吨(41元/吨),计价42316.10元,交谭朝寅的胞弟谭朝军销售。
    远安县人民法院认定,金香磷矿所欠电管站工程款属公共财产,谭朝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62316.1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001年8月1日,法院判处谭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刑期自2001年8月1日起至2006年7月15日止。
    谭朝寅随后提出上诉。2001年11月6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供电站产权惹争议
    该案一个最大的争议就是:供电站究竟是姓公还是姓私?谭朝寅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我是供电站的所有者而不是贪污犯。”        
    据了解,苟家垭镇供电站最早的投资方是阳家沟磷矿,投资70万元成立阳家沟磷矿苟家垭供电站,在工商部门登记,任命该矿职工谭朝寅为站长。1990年5月,供电站因资金困难停工,谭朝寅等5名职工向阳家沟磷矿及苟家垭镇政府提出申请:由谭朝寅等5名职工自筹资金继续建设供电站;阳家沟磷矿已投资70万元作为借款,由谭朝寅等5名职工偿还;供电站归谭朝寅等人所有。同年5月20日,阳家沟磷矿及镇政府批准该申请。
    1990年8月,阳家沟磷矿申请远当供电局批准成立苟家垭镇农电管理站,与供电站两块牌子,合署办公。1998年3月,谭朝寅等人通过苟家垭财政所返还阳家沟磷矿投资款97万余元,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1997年,阳家沟磷矿在工商部门申请注销阳家沟磷矿苟家垭供电站,老谭先后在工商注册成立的荷花电器服务部、华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也被注销,供电站自此失去合法资格。1999年8月26日,谭朝寅被苟家垭镇委免职,任命叶培龙为站长。次日叶培龙持垭政发(1990)16号文件关于《苟家垭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远安县苟家垭镇农电管理站的通知》、镇经委的批示和远安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999年26号)向县工商局申请企业注册登记,8月28日被登记为镇集体企业,苟家垭镇农电管理站才取得自己的合法身份。
    虽然工商部门的登记为集体企业,但谭朝寅认为,从苟家垭镇供电站筹建之初直到他被免职,镇政府没有投资过一分钱。谭朝寅觉得他既是供电站的站长亦是所有人,法院认定的那62316.10元应是他合法所得。判他贪污他觉得很冤。

鸳鸯文件掀起轩然大波
    2004年10月9日,谭朝寅委托黄义海、吴爱军为其代理刑事申诉。
    审查申诉证据时,一份激光打印文件的复印件引起代理人注意:这份垭政发(1990)16号文件《苟家垭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远安县苟家垭镇农电管理站的通知》,与激光打印在远安应用的时间不一致。10月10日,代理人到远安求证:先查询了与电管站有关的所有企业登记档案,发现当时远安党政机关公文均为铅打、油印。这份文件的真实性值得质疑。
    带着这个疑惑,10月12日,代理人不动声色地到远安县荷花镇(原苟家垭镇)政府,一名姓向的副书记接待了他们。在归档的镇政府文件中,他们找到了垭政发(1990)16号文件。果不出所料,这份文件的主题是《苟家垭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与电管站毫无关联。
    面对这两份鸳鸯文书,代理人认为,根据国务院机关公文管理的相关规定,原审依据的垭政发(1990)16号文件是非法的,原审判决的依据存在重大问题。
   
谭朝寅贪污案发回一审复查
    10月28日是中院院长接待日,代理人就鸳鸯文件的问题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兴儒作了汇报。
    代理人认定:原审主要书证——垭政发(1990)16号文件《苟家垭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远安县苟家垭镇农电管理站的通知》是虚假的,根本就不存在隶属于镇政府的电管站,谭朝寅案涉及的62316.10元不是《刑法》规定的公共财产。  
    其次,远安县人事局证明:苟家垭电管站职工谭朝寅同志为我局1993年(远人干(1993)21号文)录用的国家干部。该同志一直在乡镇企业(苟家垭电管站)工作,从未从事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工作。他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但不是国家公务员,也未享受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有关政策待遇。因此,代理人认为谭朝寅不具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准工作人员身份。
    代理人据此为谭朝寅提出无罪申诉,要求法院依法再审。 当天胡兴儒院长对此案作出批示,要求远安县法院复查。
   
老百姓拷问镇政府公信力

   2004年12月30日,雪后初晴的远安县城,冬日的阳光很好,老谭穿着新买的棉袄参加了由远安县法院组织的听证会,除了老谭的代理律师外,还有现电管站李站长和荷花镇的一位汤副镇长参加。
    当老谭就两份鸳鸯文书提出质疑时,汤副镇长表示有可能是工作人员的一时疏忽重复使用了同一文号。但他表示镇政府没有发文和归档记载,也没有找到原件。
    代理人向记者透露:汤副镇长确认镇政府对供电站没有投资,并且阳家沟磷矿的投资作为借款已被收回。
    汤副镇长同时对1990年5月“谭朝寅等五名职工自筹资金继续建设供电站的申请”提出质疑,他认为老谭没有提供原件,现在的申请是一份复印件,作为证据缺乏法律效力。
    听证结束后,老谭气愤不已:我做梦都想不到政府的文件还会有假,这让我们还敢相信谁?!  
    老谭的命运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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