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猴王集团破产案宜昌中院称将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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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王集团破产案宜昌中院称将依法行事

投资失误 猴王集团公司依法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27日12:14 湖北日报

  本报讯记者小明报道: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6日决定,正式立案受理猴王集团公司申请破产一案。此举标志着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猴王集团公司已依法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据介绍,注册资本5.8亿元、现有职工2966人的猴王集团公司,是由 1958年建厂的国营宜昌市七一拉丝厂逐步发展起来的国有大型企业,曾经为宜昌市的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但自九十年代中期组建集团公司后,企业出现了无序扩张、投资失误、违规炒股、高息借贷、冗员剧增等一系列问题,累计亏损达25亿多元,企业一步步走入了绝境。该集团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至2000年12月31日,集团公司资产总额为3.71亿元,负债23.96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645.53%,已严重资不抵债。与此同时,猴王集团公司还在232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成为被告,涉案标的折合人民币14亿多元。今年1月9日,猴王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企业申请破产。1月18日,集团公司正式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宜昌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申请破产的猴王集团公司,与目前在深交所上市的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是两家各自独立的企业,猴王集团公司已不是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此,破产案不涉及上市的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据悉,宜昌中院近期将依法对此案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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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王集团破产案宜昌中院称将依法行事


2001年03月16日09:57:01 中国证券报 


   昨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猴王集团破产一案,法院肯定将依法行事。


  此案主审判员杨正强对华融方面的言论表达了三个意见:1、有关方面究竟从何种渠道获得的材料,法院方面并不知晓,对有关方面的意见,法院不作任何评论。2、猴王集团最终如何,有待清算小组和中介机构的核审报告出台后,才能做数。3、法院在立案方面完全符合现有法律程序。


  审理此案的另一关键人物———破产法庭审判长赫承烨也表示:请大家放心,猴王集团破产案自立案起,便完全是依照法律来办的;企业此前出了什么情况,还要等清算结果出来后再看。


  该法院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认为,在猴王集团破产这件事上,法院是处于中立地位的一方,在办案过程中法院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他个人认为:“不管怎样,法院必须依法,在猴王集团破产这件事上,法院不能把自己给套进去!”此外,受理猴王集团破产这件事上,法院自始至终在做一些程序性上的事情,比如立案受理、组织清算小组等,这些都是有法可循的。因此,他个人对有关方面的指责抱保留意见。至于猴王集团破产前资产是否被“偷梁换柱”?这位负责人回答是,法院是根据破产申请方提供的资料进行程序性检查的。由这位负责人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2000年3月至8月,宜昌市审计局对猴王集团公司资产状况进行了审计,当时企业的情况是:199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8.95亿元,负债33.12亿元;截至2000年12月31日,企业资产总额3.71亿元,负债23.96亿元。这位负责人强调,审查这些数字是否经过“包装”,猴王集团是否在破产申请前“玩猫腻”?这不是法院所能承担的。“法院只是根据专业部门的报告依法办事。”又讯昨日,在宜昌市中级法院破产法庭门口,记者巧遇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杨献生先生,并就猴王集团“闪电式”破产一事,对他进行了采访。


  “猴王集团宣布破产,作为最大债权人的华融,简直是被蒙在鼓里。”杨律师愤然说,“根据现有法律,在审理破产这类民事官司过程中,一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所以,于今年2月27日(2001)宜中破字第1号猴民事裁定书,事实上已经‘一锤定音’,让债权人翻不了身了。如此,颇让华融措手不及。”杨律师认为,有关方面在猴王集团破产这件事情上,一直未能与债权人沟通,直到一审判决时才让债权人知晓,十分令人遗憾和难以理解的。又讯ST猴王董事会今日发布公告称,鉴于猴王集团公司已于2001年2月27日宣告破产,目前该公司正积极申报债权,努力在破产清算中依法维护该公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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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中院在接受本报书面采访时表示 猴王破产无需债权人同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17日 09:3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昨日上午,就本报记者提出的有关猴王集团破产案中的一系列问题,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书面回答。宜昌中院认为,从猴王集团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并立案后, 至2月27日宣告企业破产前,当地法院的确并未通知到所有债权人。对于有关资产是否在破产前被转移的问题,宜昌中院称,法律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必须把有关问题全部弄清楚。
    据宜昌中院的解释,由于猴王集团破产案涉及面广,影响面大, 其申请破产时对有关材料的准备有一定难度,甚至有的材料根本不可能提供给法院。正因为如此,破产企业本身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院通知相关债权人。这份意见书中还认为, 国有企业申请自己破产时,无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依照现有法律法规, 这是行得通的。
    尽管在法律上行得通,但仔细分析在猴王集团公司破产案中相关步骤的时间,有关方面的做法还是值得推敲。目前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企业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都就通知债权人作了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记者在采访时获悉,今年2月16日, 宜昌中院东山破产法庭对猴王集团公司破产申请立案并受理。在今年2月27日,该院裁定猴王集团公司破产并予以公告。两者前后时间相差正好是10日。作为法院方面来说,并无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但立案、受理和裁定日程安排如此“天衣无缝”后,猴王集团公司破产案就此“一锤定音”,确实令大多数债权人招架不住。
    对于外界关于猴王集团破产前资产被大规模转移, 当地法院是否应对其资产的真实情况负有责任的质疑,宜昌中院认为,法律并未规定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把有关情况全部弄清楚;根据规定,对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数字是否真实的问题,人民法院无法也不能作出结论,审计局对猴王作出的审计报告应由审计局自己负责。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猴王集团公司破产问题的书面意见
    一、关于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总体来说,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办案,这既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同时国有企业的破产往往涉及到几千职工(记者注1:由宜昌市中级法院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截至2000年底,猴王集团公司共有职工2966人,其中在职2300人,离退休666人, 另有遗属60人),涉及到一个地方的社会稳定,更何况像猴王(记者注2 :文中“猴王”皆指猴王集团公司)这样在全国有广泛影响的企业破产, 我院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走好每一步,对破产企业的广大债权人负责,对广大职工负责,对人民负责。
    具体地说,我院在立案、 指定清算组成员以及刚开始进行的资产破产清理方面均是依照《破产法》(试行)及最高法院关于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来操作的。在今后的资产评估、变现、分配破产财产时都将按照规定来执行。
    二、关于债权人是否知道猴王集团破产的问题
    这个问题我们想部分债权人应当是知道的, 因为在本院正式宣告猴王集团破产前(2月27日下午),有媒体如报纸、网络等均已作了报道, 宣告后有关信息更是层出不穷。
    猴王正因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 ,其申请破产时对有关材料的准备有一定难度, 甚至有的材料根本不可能提供给法院。当然对于必须提供的材料, 我们是有严格的要求的。正因为如此, 由于破产企业本身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院通知相关债权人。二则,猴王破产时向本院提供了债权债务清册,但基于前述原因, 其材料无法提供准确全面,法律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把有关情况全部弄清楚, 这在理论上和实际中也不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国有企业申请自己破产时,其基本条件是:1、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 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因此,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无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三、关于审计资料是否经本院核实的问题
    当然,本院对猴王提供的市审计局报告审查过,但根据规定, 对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数字是否真实的问题,人民法院无法也不能作出结论,审计局对猴王的审计报告由审计局自己负责。需说明,猴王集团破产前的一年没有进行审计,法律也没有规定必须要审计。市审计局的报告是对猴王截止99年底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了审计,其报告出台日期为2000年8月-9月,正式与被审计人见面为11月份,猴王对自身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和企业在2000年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了帐面处理,本院宣告猴王破产时,裁定书所引用的数字均源于此(2000年12月31 日之前的资产负债表)。
    四、关于人民法院和清算组的关系问题
    这个问题《破产法》及法律法规的规定非常明确。最根本的就是破产清算组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在有关部门中指定人员成立(记者注3 :据猴王集团破产案主审判员杨正强提供的资料,清算组由宜昌市国资办、宜昌市监察局、 宜昌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宜昌市机械局、宜昌市审计局等方面派出人员组成), 清算组对法院和债权人会议负责,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同时,清算组一经成立,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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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王集团破产案再起悬念



王智 贾伟



  近一段时间,猴王集团破产案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猴王集团众多债权人的态度究竟如何?记者3月14日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获悉,作为主要债权人之一的华融公司要求猴王破产案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华融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士介绍,截至2001年2月27日,华融拥有猴王集团6.22亿元的债权,其中贷款本息4.62亿元,贷款担保1.6亿元,堪称一大债主。此外,华融还对上市公司————猴王股份拥有1.08亿元的债权,猴王股份公司并对华融公司持有的猴王集团1.05亿贷款负有担保责任。自2000年8月,华融从工商银行收购以上债权以来,曾派员数十次到宜昌,与宜昌市政府有关部门、猴王集团、猴王股份公司协商债权处置问题。当时宜昌方面表示要与华融及时充分协商解决猴王问题。但直至2月27日,华融才从法院裁决中得知猴王集团破产的消息。得悉猴王集团破产的消息后,华融立即派工作组到宜昌调查了解情况。工作组向宜昌有关方面提出了查询猴王集团财务报表、破产前宜昌市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特别是破产前猴王集团资产分离情况的要求。但是宜昌方面不肯提供猴王集团资产分离、破产程序、审计等情况和资料,并称“已经既成事实,你们不认也得认”。

    华融公司有关人士已经注意到,自去年7月份以来,猴王集团采取了“剥离重组、分块搞活、分兵突围”的大规模资产分离活动。猴王集团1999年底资产34亿元,负债27.7亿元,2000年11月资产24.26亿元,负债22.45亿元,2000年12月资产3.71亿元,负债23.96亿元。一年之内特别是最后一个月时间内,集团资产大幅度缩水,而负债未减反增。资产的异常变动反映出,在猴王集团一系列资产分离活动中,资产被抽调“分兵突围”去了,但债务没有依照规定随着资产走,大量债务搁置在待破产的猴王集团中。按照目前所宣布破产的资产进行清偿,债权回收率可能不会超过一位数,债权人损失惨重。从华融掌握的情况来看,猴王股份公司、华融、信达、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是猴王集团的主要债权人,约占其债务总额的80%,也就是说,猴王集团破产的最终损失要由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和中央财政来承担。该人士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生有死是正常现象,企业破产是优胜劣汰法则在起作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种结构性的调整。但破产必须依法合规操作,不能成为恶意逃废债务的一种手段。猴王破产案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例如,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但华融是在公告发布后才得知破产消息的,公告中也未披露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时至今日,华融尚不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

    华融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曾作为国家512户重点企业的猴王集团今天走到破产的境地,很重要的一条教训就是没有依法合规经营。据了解,仅1994年至1996年间,就设立了136个账户,动用公款10亿元炒股,亏损28960万元,向证券公司透支22400万元,共损失51360万元。猴王集团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而宣布破产,债权人包括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为此将承担最终损失。但目前债权人应有的知情权得不到保证,对清算组的活动更是一无所知。这使债权人对清算和清偿结果的公正性深感忧虑。华融公司有关人员强调说,华融将按期登记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履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到猴王集团在破产前进行了大规模的资产分离,资产缩水严重的实际情况,华融将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有关方面对猴王集团2000年8月27日至2001年2月27日期间的所有资产分离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债权人会议公布审查结果。如有资产转移的,应并入破产财产一并清偿。他强调,猴王集团破产案件,数额巨大,涉及面广,希望管辖法院和清算组严格执法,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正当利益,使广大投资者树立对当地经济环境的信心。

    上市的猴王股份公司因受猴王集团破产案的影响已被特别处理。华融公司有关人士说,考虑到猴王集团和猴王股份之间的“特殊”关系,特别是猴王股份既直接欠有华融公司巨额债务,又承担着对猴王集团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华融正在认真研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经济的原则,对猴王集团和猴王股份的债权要一并考虑,一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充分维护债权,实现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

    在谈到对企业破产的态度时,该人士强调,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是华融公司肩负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按照中央有关经济结构调整的部署,华融将依法配合做好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破产工作;对债务负担重、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将运用专业优势,通过债务重组、引进投资者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焕发生机。但对于一些借改制之名,搞“大船搁浅,舢板逃生”,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将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予以坚决抵制。


《经济日报》 200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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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掀开猴王集团破产案惊人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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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23日 08:52 中国经营报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声讨”猴王集团破产案之后,记者急速赶赴宜昌市,却发现了一份有关猴王集团破产案的重要报告。

  本报实习记者刘雪梅 2000年2月27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猴王集团公司破产。至此,负债高达23.96亿元,涉案标的14亿元在身的猴王集团公司宣布破产还债。

  尘埃落定,无论债权人、小股东有多少疑问,猴王集团公司都以看似合法的方式为高达数十亿的债务划上了句号。如同有关方面在回答债权人质疑时的一句话:“既成事实,你们不认也得认。”

  一份内部报告

  猴王集团破产前资产的大规模转移尽管受到多方猜疑,但由于破产过程缺乏透明度,众多债权人却一直无法取证。

  不过,记者在湖北宜昌采访时,却意外发现了猴王集团破产清算小组3月9日提请宜昌市政府的一份报告。报告显示,“此次宣布破产的企业是2000年市工商局已注销和吊销的84 家企业。此外,未列入破产范围的尚有1997年至1999年已注销的55家企业和吊销的72家企业,另外9家合资企业也未纳入破产范围,但上述企业资产负债均已纳入集团公司财务决算,若不明确纳入破产范围,在资产清理和评估,债权清理和申报登记方面口径不一致,将为债权人会议留下诸多隐患。”

  报告还透露,“在外地20多家合资子公司和20多家控股、参股公司也未纳入破产范围。有些公司已开始擅自变卖和处理企业资产,若不迅速破产,资产将严重受损”。报告并请示市政府“公司法人股转配及内部股票(以摊派方式发行)要不要申报登记,按法律规定这部分权益不能视为职工劳动权益优先清偿。”

  此外,单凭这84家已注销和吊销的企业宣告破产,是否意味着猴王集团公司已经破产?是否意味着凡猴王集团公司的债权人必须在宣告破产后的3个月内申报债权?猴王集团破产清算小组有关人士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记者追问,债权人是否可以向其它未宣布破产的企业追偿债务。他说,由于未纳入破产范围的企业几年前已被注销和吊销,企业实际上已无资产可追偿。至于对外股权投资,由于这些子公司已被注销和吊销,已丧失法人资格,对外投资的债权、债务也全部由集团公司承担。

  无论是宣布破产还是未宣布破产的企业,这位人士表示,猴王集团公司早在两年前就已经没有未被查封的资产,早就是一个空架子。言下之意,破产前集团公司近300家企业已没有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而据数据显示,截止到2000年11月底,集团公司总资产24.26 亿元,负债22.45亿元,净资产1.81亿元。很难想像一家资产总额高达24亿元的集团公司没有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

  我们不妨算一笔账:猴王集团公司宣布破产的84家企业,加上1997年至1999年已注销和吊销的127家企业,加上9家合资企业以及在外埠的近50家企业,猴王集团属下的公司共计270家企业,即使加上破产前“分离”的11家企业,与300家企业总数相比至少还有20 家企业未知去向,我们不能肯定这20家企业在破产前都是有经营能力的企业,但至少,这些企业的凭空消失不免让人生疑。

  另外,我们注意到在2001年2月22日猴王股份公司董事会公告中提到的,2000年4月股份公司有偿转让给集团公司的猴王有色焊接材料厂等7家子公司,既未在2000年以前被注销,也不在此次破产名单之列,同样不知去向。

  从猴王集团破产清算小组提交市政府的报告看,显然有关方面已意识到一些不规范的破产行为将为债权人会议留下诸多隐患,不知有关方面准备用什么方式让债权人无话可说?

  20亿资产“缩水”谜底

  据猴王集团公司2000年资产负债表显示,截止到2000年11月底,资产24.26亿元,负债22.45亿元,净资产1.81亿元,但到12月底资产骤减至3.71亿元,负债增至23.96 亿元。一个月内资产缩水近21亿元。

  这一戏剧性的变化成为债权人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对此,猴王集团破产清算小组有关人士解释,这一变化主要是宜昌市审计局调账的结果。资产“缩水”的主要原因来自5个方面:审计调账、经营期间亏损、资产分离(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是资产“分离”而不是剥离或下放)、抵债、被其他企业兼并。据介绍,在猴王集团公司破产之前“分离”出去的企业共11 家。同时,他还强调,这些分离出去的企业负债均大于资产。

  不过,记者在“猴王集团2000年资产负债表”备注说明中还是发现了这样的补充说明:

  1、2000年8月,猴王股份与集团公司三分开,资产较上月减少8.7亿元;

  2、2000年9月,猴王白龙动力、宜昌丰腾房地产公司与集团公司三分开,资产较上月减少1.4亿元;

  3、2000年10月,宜昌耐特龙公司与集团公司三分开,资产较上月减少8.8亿元;

  4、2000年12月,审计调账及宜昌市钢琴厂脱离经营关系,资产较上月减少2亿元。

  以上资料表明,上述企业的“分离”累计从集团公司带走近21亿元资产,与12月资产大幅缩水的数字基本吻合。这位人士表示,由于上述资产分离活动都是在12月进行的集中调账,造成12月资产大幅减少。

  但与这位人士强调的“分离出去的企业负债均大于资产”显然矛盾的是,这些“分离” 的企业在带走21亿元资产的同时,集团公司负债却分毫未减,反而由“分离”前的22.45 亿元增加到23.96亿元。

  假破产真逃债?

  对这些企业的“分离”是否违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这位人士表示, “这要看分离行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我们的资产分离是企业双方自愿的行为,与三十五条并不冲突。”(《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不过,法学专家对此表示了相反的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王新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分离”是否违法要看它的程序,比如一个企业负债1个亿,资产1个亿,分离时变成了负债5000万,资产1个亿,这就是明显的逃债,就是抽逃资产的行为。由于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抽逃资产的方式没有明确的界定,造成现在国有企业搞“假破产,真逃债”的企业很多,加之,地方政府要考虑地方银行贷款的核销以及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在破产行为中地方保护主义相当严重。当地法院更多地是对地方政府负责,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此外,他还强调,猴王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控股、参股公司,擅自变卖企业财产也是一种变相的抽逃资产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更名为宜昌白龙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猴王白龙动力公司,在下放到宜昌市西陵区一个月后,2000年10月27日即由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裁定破产。

  此外,宜昌丰腾房地产公司和在猴王集团公司内部经营状况良好,高技术含量的企业— —宜昌耐特龙公司(注意:总资产为8.8亿元),以及猴王集团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猴王股份的2400万股权均已划归宜昌市夷陵国资经营公司所有。

  据清算组的这位负责人介绍,猴王集团公司在职职工2300多人,按宜昌市最低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计算,市政府每月将从财政中拿出46万元来负担这些职工的生活。对一个经济并不发达的地区,这显然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谁是最大的牺牲品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士在预测债权回收时,曾表示债权回收率可能不会超过一位数。这种预测显然过于乐观,更多的债权人所面临的现实不是回收多少,而是颗粒无收。

  据了解,集团公司现有的3.7亿元资产,除不能纳入破产分配的医院、学校、职工住房等社会福利性设施,剩下为数不多的资产大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这些财产同样不属于破产财产。此外,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然后才对破产债权按比例进行分配。由于猴王集团公司部分拖欠职工工资已长达几年之久,有关人士表示,破产财务能进入到这一程序已相当乐观,更别提向债权人分配了。

  “这是否意味着23.96亿元的债权将化为乌有。”这位人士笑而未答,只是提醒记者别忘了集团公司还有232起经济纠纷,14亿元涉案标的在身。

  谈及对猴王股份公司的影响,这位人士坦言,影响当然很大。对猴王股份账面显示的5.9 亿元债权,他表示,最后有清理结果只可能是有增无减。

  此外,对猴王股份2001年2月22日发布的董事会公告中提到的,董事会为猴王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而负连带责任确定的损失比例,这位人士表示,股份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应该严格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对已查封猴王集团公司及本公司有关资产的信用担保损失比例为50%,其余未查封有关资产而进入程序的信用担保损失比例为80%。”不具法律效力。

  市场人士分析,猴王股份公司将成为猴王集团公司破产最大的牺牲品,猴王股份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在10个亿以上,当然,这些损失更多地将由上市公司数万名股东来承担。

  记者曾希望就此事采访股份公司有关负责人,股份公司的一位员工劝阻记者,“没必要采访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的问题搞清楚了,对股份公司的影响也就自然清楚了。再说,目前公司只能寄希望于宜昌市政府来主导重组。戴总(股份公司总经理戴敦乐)也是打工仔,他什么也不会说的。”

  记者问,在集团公司破产过程中是否会有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这位人士笑答:“这是公开的秘密。”

  尽管猴王集团公司已宣布破产,且无产可破。但据了解,目前集团公司留守的工作人员却多达150多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清算组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将从破产费用中优先拨付。)

  宜昌街头,随便问一个宜昌人,他们都能对猴王集团公司破产的事说出个一二三来。除了关注几千职工破产安置能拿多少生活费外,知情者还透露,猴王集团破产还养肥了猴王集团的头头脑脑;某某市委副书记还兼任了猴王XX电焊条厂的副董事长;说到公正,这位知情人透露,负责猴王集团破产清算的一些工作人员1月份还是猴王集团的人(猴王集团下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今年1月刚并入目前这个正在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没有调查,记者不敢相信以上都是事实,也许猴王集团破产案比我们想像的还要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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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6 08:48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猴王集团破产案启示录

    本报记者 刘国芳        
   
    市场经济规律不可逆  一个难得的反面教材 一部浓缩教训的书——猴王集团破产案启示录
    市场经济中,企业优胜劣汰乃家常便饭,不值得大惊小怪。但猴王集团的破产让人不免疑窦丛生:猴王集团入了“百强”怎么就强不持久?猴王集团数以十亿计的资产怎么会快速缩水?猴王集团怎么能将债台筑得如此之高?不可思议的一切在猴王集团都发生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显露出来: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企业如何发展壮大、政府如何管理企业,是一个远未解决的大课题。

    造大不等于强大    规模不等于业绩     
    猴王集团能入“百强”,与猴王经营者和地方政府的理念:“企业规模就是业绩,也是政绩”有关。
    猴王集团以片面追求企业规模为最高目标,以大肆收购、兼并、联营为重要手段,按照既定的“三百”(一百家工厂、一百家公司、一百个经营部)方针急剧扩张,顶峰时期,所属企业达到300多家,遍及全国24个省(市),香港、叙利亚、阿联酋均有公司及办事处。猴王子公司、孙公司、重孙公司、相互渗股的近亲子公司、出“五服”的挂靠公司等多得让人眼花缭乱,横跨机械制造业、房地产业、水陆运输业、广告装饰业、物资贸易业、纸箱包装业、保健饮品业、酒店旅游业、电脑开发业、证券业等几十个产业。猴王“发酵”了,先后进入全国512家重点企业、全国120家试点企业集团的行列;猴王变“响”了,成了全国知名品牌;猴王的老总升迁了,从处级升到了厅级。
    然而,恶性的膨胀却形成了“泡沫”资产、管理混乱。猴王终于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陷入了困境。

    拆东墙补西墙,墙墙皆倒     
    猴王集团的恶性膨胀,也与猴王经营者的负债经营理念是分不开的。猴王集团的经营者把负债当成“免费午餐”,没有成本观念,更没有健全债务人的意识,疯狂地对外举债,严重地超过了自身的承受能力,把负债变成了背债。
    猴王的经营者曾有一句知名的俗语:“拆东墙补西墙,墙墙不倒;借新债还旧债,债债还清。”这一负债经营的理念,在当时我国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松驰的情况下,为猴王“负债经营”运用得淋漓尽致起到了重要作用。猴王集团曾制定了《关于融资奖励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种渠道,采取一切手段进行融资活动,并以融资额按比例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据审计汇总,猴王集团资金部仅1996年至1999年用不正规单据和凭证支付融资费、返息款、手续费等847万元,截至1999年底,审计核实猴王集团借款和债券负债22.14亿元,总负债33.13亿元,上述负债还不包括集团在外地30家联营分厂的亏损1.44亿元和以联营名义在当地金融机构贷款2.62亿元。由于与上市公司未分开,猴王集团还疯狂侵占ST猴王的资产,并以ST猴王的名义作担保,大肆对外举债,累计形成对ST猴王近10亿元的债务,将ST猴王也逼上了破产之路。
    猴王的巨额借款又为猴王不计成本的高风险投资扩张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随着我国整理金融秩序和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监管,猴王再也无法负债经营,催债官司缠身,可谓是走投无路,只能是“要钱没有,有命有一条”。

    露水总会被太阳晒干  
    陷入巨额亏损困境,而且债务缠身,按理说猴王集团早应破产,但为何拖至今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猴王集团善于吹泡泡、作假账。
    宜昌的老百姓都说猴王是拼出来的,更是吹出来的,破产早在预料之中。但猴王集团的经营者仍要满足虚荣,仍要继续扩张,于是只能是热衷于虚假包装,靠造假账掩盖巨额亏损,靠发文章、登广告维持表面繁荣。1999年,国务院稽察特派员公署对猴王集团进行了抽查审计,初步披露了猴王集团资不抵债的问题。2000年3月至9月,宜昌市政府派市审计局对原任董事长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为:截至1999年12月31日,这个集团公司上报总资产34.14亿元,审计核实数为8.95亿元;上报总负债26.96亿元,审计核实数为33.12亿元;上报亏损3.05亿元,核实亏损为34.92亿元。成为一扇令人恶心的“超级注水肉”。
     
    炒股炒不出资本运营  
    猴王集团巨额亏损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与其经营者错误的资本运营理念有关。
    ST猴王刚上市时,猴王集团下属的财务公司投资证券炒股,一下子赚了700多万元。这一尝试让猴王经营者惊喜不已:资产营运不如资本运营,投资办几百人、上千人的工厂搞资产营运,弄的不好还亏损,还是投资炒股来的快。
    于是,猴王集团经营者要求下属各单位和企业都要成立抽出人马炒股。此时,正值国家出台不准单位投资炒股的新规定,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动摇猴王经营者“投资炒股”的经营理念,于是炒股便由明转暗,秘密进行。他们以猴王集团的名义在各证券公司拆借资金,但又不经过猴王集团的账务管理,而是以个人名义在各证券公司开户炒股,有的几个人共炒一个账户,有的一个人拿亲属朋友的身份证开多个账户炒股,掀起了一个炒股狂热。
    据有关部门初步核查,当时猴王集团在宜昌、深圳、武汉等地开设了136个账户,其中有113个账户是以个人名义登记的。在1994年至1996年期间,动用公款10亿元炒股,到1997年全部清盘时,炒股亏损近3亿元,因炒股形成债务2.24亿元,共损失5.136亿元。
    猴王集团由小变大、由大变空、由空变垮,最终走向破产,代价是巨大的,教训是沉痛的。作为一部进行深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教育的活教材,猴王集团破产案让我们懂得逆市场经济规律而行的恶果会是怎样。市场经济崇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排斥行政干预、人为拼大;市场经济讲究诚信守法,反对造假违规,一句话,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信用经济、法治经济。
    这是猴王集团破产案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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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6 08:49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猴王集团破产事宜详情近期公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20日 10:3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昨日,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陈华远在此间表示,一些债权人事前并未获悉猴王集团行将破产,这只是这些债权人自己的事,与企业破产程序并不相干。

  负责猴王集团破产事宜的这位负责人承认,猴王集团破产是又一则企业长时期“造假”的例子。他解释说,这家企业负债累累等相关问题早在1996年已经成定局,但在一些“光环”的笼罩下和一些人士的关照下,企业问题迟迟没有曝光和解决,资产泡沫越来越大,巨额亏损也被掩盖起来。现在是到了这些问题被揭露出来的时候了。陈华远同时透露,有关此次破产案的详细情况以及破产前企业的资产、负债、亏损详细状况,将在一周后由处理此事的当地机构,在全国性或者省级报纸上予以披露。

  又讯据悉,当地证管办派出调查组已于上周四进驻宜昌,对猴王集团破产事宜进行全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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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6 08:51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华融:猴王集团审计数据令人生疑


    昨日,华融债权委托代理人在此间表示,作为债权人之一,华融已经注意到近期陆续公布的猴王集团部分资产的审计数据。但令他们吃惊的是,由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供的数据,前后内容不一、关键数据前后有好几个版本。

    华融债权委托代理人对此感到疑惑。他称由同一方面提供的审计数据究竟哪个版本是真?哪个版本是假?最新公布的审计数据能否如实、全面反映猴王集团剥离资产情况?这位委托代理人表示,他们目前尚未得到猴王集团剥离资产前后的审计报告,由于该审计报告对债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因此他们将继续努力以期获得完整的审计报告。

    3月29日ST猴王将召开股东大会,华融债权委托代理人表示,他们目前尚未收到作为债权人列席股东大会的邀请通知。由于债权人对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意图和内容尚不清楚,因此目前不好发表意见。不过,他强调,债权人华融十分关注此次股东大会的最终结果。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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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6 08:56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 

夷陵国资局自曝猴王案惊人内幕


2001-03-24 12:23:24 作者:施东 证券之星


宜昌市政府市长助理陈华就ST猴王资产“缩水”国有股变动等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解释。
北京3月24日消息:宜昌市政府市长助理、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陈华就ST猴王资产“缩水”国有股变动等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解释。

  据《经济日报》报道,猴王集团汇总对外上报1999年度会计报表反映资产为34.14亿元,而审计核实后,资产变为8.95亿元。减少的25.18亿元,陈华远将资产明细公开如下:

  (一)帐表误差0.63亿元被审减。(二)长短期投资净损失6.88亿元。(三)核减呆帐损失0.93亿元。主要是三年以上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四)存货盘亏0.43亿元。(五)应摊未摊费用3.20亿元,摊销后增加了亏损,对应调减了资产。(六)诉讼损失核减资产8.60亿元。(七)集团往来和内部往来未抵销虚增资产3.09亿元,审计时核减。(八)猴王集团内部贷款并表时未抵销,虚增资产0.17亿元。(九)土地评估值多入帐50%计0.88亿元应核减。(十)其他核减资产0.37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清理0.08亿元,在建工程及物资0.16亿元,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0.13亿元。

  陈华远还对国有股变动的情况作了说明。1995年,经省政府批准,猴王集团成为国有资产授权投资主体,宜昌市国资局根据授权投资主体的要求,将猴王股份公司国家股授权给猴王集团公司经营和管理。1997年4月,猴王集团公司在深交所办理过户手续,持有人变更为猴王集团公司。

1999年11月,省政府下文取消猴王集团公司授权投资主体资格,宜昌市国资委下文将猴王集团公司7234.99万股国家股收回,并授权宜昌市夷陵国资公司持有和经营。至此,猴王集团已不再持有猴王股份的股权,也不是猴王股份的最大股东。由于猴王集团公司的债务纠纷,国家股损失8018.69万股。

  猴王集团在破产前,陆续分离出包括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11家企业是因为:其一,猴王集团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带动下属企业发展。而下属企业所有者权益—23443万元,亏损93992万元,丧失了再融资和生产自救的能力。也就是说,这些企业本身为寻求生路,也急于脱离猴王集团公司。其二,保护8671名职工利益,缓解职工矛盾,减轻政府和社会的压力。其三,割断集团内部关联往来,挽救可能受猴王集团公司的拖累而濒于摘牌危险的股份公司。陈华远认为,实际上是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债权人特别是几大国家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的利益,也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四,还部分被兼并、被托管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恢复其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由于猴王集团当初盲目扩张,但被兼并的企业与集团只是简单地合并报表,锦州电焊条厂1亿多元的资产甚至就没有过户。

  陈华远说,这11家企业都是与猴王集团协议分离的,按照企业分离,人员、负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共分离出资产64167万元,负债87610万元,负债率137%。将审计结果减去这些数字,正好与破产裁决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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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一生平安